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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試著回答看看........有錯請指正............ ※ 引述《seeinghollow (sss)》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關於不能犯我有個疑問想請板上的大大解答 : 一般在學說上,著手有四個判斷的學說,主要以實務界和學說界作為探討 : 實務界主要以實質客觀理論,此論點以林山田的分類為兩種 : 1.行為人開始實行依客觀見解可認為與構成要件具有必要關聯性,而可視為構成要件部分 : 行為,始為著手實行. : 2.必須行為人實行對於構成要件所保護的客體形程直接危險之行為,使得認定著手 著手的學說大致有5種 形式客觀說:實行嚴格構成要件之行為 實質客觀說 1.部分行為說:實行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 2.危險行為說:對客體造成直接危險之行為 3.中間行為說:不必再為其他中間行為 純粹主觀説:以行為人的想法為準 變通主觀說:犯意之飛躍表動 印象理論:以行為人的計畫為判斷背景,再從一般人的角度做觀察 : 請問一下以下的例子,在兩著的不同中是否有著手 : 甲計畫要開車殺乙,在乙家的樓下等,打算乙一出現就要撞死乙,結果乙沒出現,著手否? 部分行為說:甲尚未做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未著手 危險行為說:乙並沒有受到直接之危險,未著手 : 在學術界是用主客觀混合理論為斷定基礎,認為著手的始點,應綜合主觀面的危險性 : 與客觀上所彰顯的法益侵害危險性加以判斷,在這種情況下上題又有何不同? 這應該是在說 印象理論: 行為人的計畫:甲開車到乙家樓下是殺乙的第一步(符合) 一般人的角度:尚未造成一般人對法秩序被攻擊的印象(不符合) ∴未著手 : 另外不能犯由於本身的行為對於犯罪沒有危險性,故在實質客觀理論中的第二說 : <危險說>中沒有著手的可能,只能是預備犯. : 但就算在主客觀混合理論中,就算主觀上有犯意,但是客觀上也無法益侵害的危險性 : 我不認為有著手的可能 : 我只認為在實質客觀說的第一說中,實施依客觀見解認為與構成要件具有必要關聯性的行 : 為<如在用菊花茶殺人,在讓人喝下的行為>,在客觀上沒有提到危險性,只提到構成要件 : 方可認為著手. : 但和一般學說有相違,不知道是我的主客觀混合理論有問題,還是我的參考資料有問題? : 還有具體客觀說分兩說有其他人知道嗎?通常大家都稱之為危險說 著手的認定時點,和 一般未遂不能未遂的區別標準各有理論, 好像不能直接拿部分行為說或危險行為說就把他套上去用............ 具體(實質)客觀說下的一般未遂不能未遂之區別標準有三: 1.相對不能與絕對不能說 2.具體危險説 3.事實欠缺說→實務 4.印象理論(抽象危險説) <如在用菊花茶殺人,在讓人喝下的行為> 印象理論:重大無知之不能未遂 事實欠缺說:缺少構成要件之手段要素 (此說認為構成要件要素皆具備,僅欠缺因果關係,才是可罰之不能未遂) ∴皆不成立不能未遂犯 以上一定還有很多錯誤的地方.................. 我一直覺得不能犯的理論非常混亂,這部分我讀了好幾次都還沒弄懂....唉...... : p.s我的參考資料是張捷的案例刑法筆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07.174
OpenGoodCunt:不能犯刪除了,算是一種解脫....... 05/08 00:23
vm6bp6ck6:真的嗎 這是考點啦 05/08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