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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擇一因果關係,是二個以上單獨存在即足以使結果發生的條件同時存在,共同發 生作用,而造成結果之情形。易言之,任何個都可使結果發生。 例如:甲和乙同時想殺丙,乃各自在水中放置毒藥,無論甲下毒或乙下毒, 丙喝後,均死亡。 根據林山田老師書上表示:此乃雙重因果之條件理論,數個具有擇一關係之條件, 想像奇不存在,但結果能會發生時,該條件能屬結果之原因。 故甲和乙成立殺人既遂。 你所舉的這個案例:甲與乙丙素有恩怨已久,某日乙丙共乘船出遊,甲見機不可失,便於船倉內裝置炸彈 該船於駛出港口不久便爆炸起火,乙於倉內駕船當場炸死,丙因在船頭吹風逃過一死 好像跟擇一因果連不上。也或許是我解讀錯誤你的意思。 不管如何,老師所說的那個論點,讓我思考很久,我覺得不太可能。 有錯地方,大家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2.104
OpenGoodCunt:是阿,我把擇一關係弄成擇一故意 05/17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