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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set362001 (小不點)》之銘言: : 甲之職員乙擅自以乙的名義與丙購買檳榔樹200株..價金10萬元..丙可否向甲請求10萬元 : ??後丙死ㄌ..其子丁不知乙丙買賣一事...將該檳榔樹賣給不知情戊並交付之..問甲可 : 否向戊請求該檳榔樹?? : 這題請問一下有一物二賣的問題嗎?? : 題目打錯~~是甲之職員乙擅自以甲的名義...等等我就把擬答po上來~~~ : : 擬答: : (1)依民法第170條第一項之規定該契約不生效力 : 甲職員乙擅自以乙的名義購買檳榔樹之行為,係屬無代理權人 : 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之承認,對該本人不生 : 效力.故乙擅自與丙訂定契約之行為需待甲之承認與否,依題示 : 丙既已對甲請求價金10萬元,依同法第98解釋其意思表示真意,可 ^^^^^^^^^^^^^^^^^^^^^^^^^ 由題目可得而知?我看不出來呢@@ : 解為甲拒絕承認,故以上開所述,甲既不承認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契 ^^^^^^^^^^^^^^ 為何丙只是向甲請求,甲都還沒回答,就擬制甲的真意?? : 約,該買賣契約對於本人確定不生效力.則丙自然就無法向甲請求 : 價金之幾付. 建議如果題示不清,就自己假設 ex甲如承認時之效果..甲拒絕時效果..丙催告後效果如 何..甲如果拒絕後丙如何主張權利.....等等之類的 簡單的說就是"小題大作"(如果時間允許的話) : (2) : 甲不可向戊請求該檳榔樹返還 建議以請求權基礎模式解題 例如開頭:甲可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向戊請求返還..或不當得利等等 然後再檢驗他的要件: 甲為所有權人:....... 戊無權占有.... 這樣改題者看起來會比較清楚唷! : 乙丙間之契約不得對本人甲發生效力,並不代表該契約無效,乙丙間 ^^^^^^^^^^^^^^^^^^^^^^^^^^^^^^^^^^^^^^^^^^^^^^^^^^^^^^^^^^ : 契約仍屬有效,否則丙所受之損害若因甲的不承認恐有惟法理之平. ^^^^^^^^^^^^^^^ ^^^^^^^^^ 基於債權之相對性 什麼法理?公序良俗?考試可以的話寫具體一點 : 丙死後,丁子並不知上開買賣契約一事,而後又將該檳榔樹賣給戊,與 : 戊訂定一個新的買賣契約,但戊並不知前述之情事,丁並交付之. : 故戊係屬善意第三人,可主張民法第801.948善意取得制度,主張 ^^^^^^^^^^^^^^^^^^^^^^^^^^^^^^^^^^^^^^^^^^^^^^^^^^^ 此時並無善意受讓之適用,因為丁係丙之繼承人(1138),繼承其關於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1148)此時之權利當然包含檳榔樹之所有權(以丙尚未移轉樹之所有權為前提),為繼受 取得。繼然丁有處分權,戊繼受取得樹的所有權。不構成無權處分 : 取得該動產,戊既以取得該檳榔樹,則甲不可向戊要求返還該檳榔樹. : ^^^^^^ 的什麼??典權?抵押權?所有權? : 請問一下..這樣想對嗎??有那裡需要改?? : 我一直不知道為什麼會有一物二賣的問題..... : 去問老師...他只跟我說...你這樣想雖然沒錯...但第二部分是屬於 : 一物二賣...所以我就不懂ㄌ!! 是屬一物二賣,因為丁繼承後,繼受丙於契約當事人之地位,即使他不知道,將樹賣戊 為一物二賣,此時若甲承認,甲丙買賣契約生效力,甲也不能對丁請求損害賠償,因為丁 為不可歸責致給付不能(225I),當然甲也不用給付價金(266) 當然轉學考不會考一物二賣啦(原則上) 不是我吹毛求疪,因為我去年也在準備轉學考,基於同理心,當然希望你能寫的更好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4.42.232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4.42.2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