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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蠻有趣的........... 如果只讀過總則,著眼點就放在純獲法律上利益or無權處分 但是如果讀過親屬篇,就會著眼在特有財產上了 我一開始也是犯了這個錯誤orz........... 這題應該是在轉學考的範圍之外,有興趣再往下看吧orz...........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那天看到一個問題 爺爺(甲)贈送金錶一只給10歲的小孫子(乙), 兩年後,爸爸(丙)因為急需用錢,以自己的名義 將金錶出售給(丁)。/其法律關係? ============================================================== ∵純獲法律上利益,∴甲乙之贈與契約有效,乙取得金錶所有權 而此金錶按1087,為乙之特有財產,非為乙之利益,丙不得處分之(1088ii),合先敘明 1.丙丁買賣契約成立(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之存否前提) 而丁按801,948,無論丙有無處分金錶之權,皆可取得金錶所有權 2.現在按照n板友指出的五項學說下去套答案: a:無效說(這是完全著重在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塲的理論) 1088ii屬禁止規定,其處分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71) 則排除丁之善意取得,金錶歸還於乙,丁再以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丙求償 b:有效說(從維護交易安全的立塲出發) 丁按801,948取得金錶所有權,而乙再依委任之規定,向丙求償 c:效力未定之無權代理說--丙係以自己名義出售,沒有無權代理問題,此說不適用 d:效力未定之無權處分說 依118i,須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在乙有行為能力後,或是父丙代理承認後始生效力 e:區分說(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 又跳到b或是d................. 據說,這是萬年考古題,不管題目如何千變萬化,以上五說一定要列出 (有效,無效,無權代理,無權處分,區分) 然後再各小標題下努力去掰答案,掰出來,分數就是你的! : 以下是我的想法:依民法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 和代受意思表示。所以今天爺爺贈送金錶給10歲小孫子,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 也就是小孫子的爸爸代受其意思表示。 : 但是題目並無指出爸爸有代受意思表示的舉動。所以爺爺的贈與行為不成立 : 金錶所有權,還是在爺爺身上。 : 兩年後爸爸急需用錢,將金錶出售,是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 故有沒有法律效果,仍需要爺爺是否同意 : 以上,總是覺得怪怪的,但是這是我的想法,大家請指教 : 謝謝!! 若改成乙是無行為能力人,則 丁按801,948,取得金錶所有權 甲再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擇一向丙求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94.43
chihchien:推這篇 簡潔扼要 05/19 23:28
regenerate:是丙不得處分吧?不是甲啊。 05/23 13:13
對...您看得真仔細,,,多謝指正^^"..... ※ 編輯: ezpeer107 來自: 218.167.193.99 (05/23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