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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標題: [民法] 脅迫 : 時間: Tue May 23 14:49:55 2006 : : 問題:甲受乙脅迫,贈與某名錶,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與此情形,甲可依據第92條 : 撤銷其意思表示。基於共同瑕疵理論,受脅迫下的贈與行為跟讓與其所有權的意思表示 : ,具同一瑕疵,並得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 乙自始未取其所有權,其出賣錶給丙的契約,故屬有效,但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 : 問題在於善意受讓制度! : : : 王老師書上說:丙雖不得以其善意對抗甲,但得主張善意取得該表所有權 : : 但是,我再另一本李淑明老師書上看到,他的見解是這樣的 : :被脅迫之意斯表示因表意人不自由程度相當高,應優先於善意第三人保護。 : 即立法者衡量「當事人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之後,認為後者應退讓。 : 然而,第801和948條僅是一般性地,就公示原則及交易安全而為規範,其並未特別考量 : 到脅迫等特殊情勢。故,92條優先適用 : : : 那麼,那個才釋合理解釋? : : : 謝謝大家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4.42.104 : 推 xxhidexx:個人建議..幫你發現教科書跟李淑明寫的不一樣的時候..請 05/23 18:12 : → xxhidexx:選擇教科書.. 05/23 18:13 : 推 xxhidexx:李淑明書中是引林誠二老師見解..你可以去找林老師的書看 05/23 18:23 : → xxhidexx:那是學者間考量點不同造成的爭議..沒有誰對誰錯.. 05/23 18:24 : 推 xxhidexx:考試時可以兩說都寫..自己採一說 05/23 18:27 : → xxhidexx:還有李書中有時雖然有引學者的書..但是你去找那本書來看 05/23 18:28 : → xxhidexx:的時候..會發現內容跟李書中都不一樣.. 05/23 18:30 : 推 unclesausage:關於這問題 law板1878篇以下(台大民法考題)後幾篇 05/23 18:42 : → unclesausage:對這個問題有討論一下(panda,trium..)有興趣可參考 05/23 18:45 : 推 akira911:說實話 我功力太淺 1878篇那邊真的有點理不出頭緒 05/23 20:56 這是我今天第二次回信回答這個問題... 有這麼難懂嗎XD 不過我沒留備份要重打.../// 我再解釋白話一點: ** 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是什麼? 要是無權處分才有善意取得可言 那在詐欺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時 什麼意思? 就是對第三人來說 他可以主張詐欺人對他來說仍然是有權處分 既然是有權處分就直接取得所有權 那就沒有善意取得的問題 反過來說 被脅迫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 就是脅迫者因此成為無權處分-->法效果 那前面說過要善意取得無權處分是要件之一 所以適用92II反面解釋的法效果不過就是可用來充分善意取得的要件 兩者不但不衝突 還相輔相成 如果沒有因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脅迫人之處分能夠變成無權處分嗎?惶論善意取得 法條法效果要衝突才有何者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而92II與善意取得二者法效果不衝突 反而前者的法效果用以充分後者要件 that's i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0.38 ※ 編輯: unclesausage 來自: 218.166.200.38 (05/23 21:21)
akira911:受教了!! 05/23 21:58
riq:倒數第四行,是否可依92I由受脅迫之人撤銷交付該物之交付? 05/24 14:25
riq:更正,撤銷物之交付,則相對人交付該物於第三人即為無權處分 05/24 14:28
unclesausage:應該是徹銷物權行為 of course!就是要撤銷並有對世效 05/24 23:14
unclesausage:才要善意取得呀 全文就是這樣的邏輯耳! 05/24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