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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丁無法主張土地法第43條。 你們老師的意思應該是,承租人占有此房屋,是基於租賃契約!所以丁只有使用房屋 的權利,對房屋並無所有權! 土地法第43條是規定說: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的效力。 所以會使用到43條,必須是不動產登記 所以你們老師說這句話應該只是想跟你說,租賃契約並沒有所有權移轉的問題 更沒有移轉登記! 以上是我的看法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