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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快到了~大家加油~我提供ㄧ下有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概念 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這兩種損害賠償之方法~ 我相信不少初學法律或是已經學習ㄧ段時間的同學對此感到困惑~ 尤其是王澤鑑老師書中關民法91條錯誤撤銷賠償方式這一段話感到困惑: p.413~民法91條所稱: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 指信賴損害而言,其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民216) ~~~~~~~~~~~~~~~~~~~~~~~~~~~~~~~~~ 意即他這段話的意思好像是說:1.能請求的為信賴利益 + 履行利益 。 2.信賴利益-包括所失損害和所失利益。 或許有同學會有以上這兩種的理解,我當初看到這邊也是直接skip過去~ 以下是說明: (1)信賴利益-->何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大家直覺應該是 ""因信其法律行為有效,但因某種事實的發生,法律行為無效 而受到的損害(以鄭玉波老師的講法是導致財產的減少)"" 但想請問一下,既然是損害為何又要叫利益呢??? Actually,在知道信賴利益這名詞之前,應該先了解什麼叫 <信賴利益的損害>,信賴利益的損害的定義,是上面" #!@#!@#!$# " 所述的才對,而為何叫信賴利益,也就是[若當事人不為此法律行為 而可免除信其法律行為無效招受的不利益,意即白話點就是--免除不利益 的利益]所以信賴利益又叫消極利益,因為它是免除你所受的不利益而對 你產生的利益(消極利益) ex:像是你訂約時所花費的費用,或是送貨時在高速公路上的回數票錢等 都是信賴利益的範圍。 (2)履行利益:又稱作積極利益,也就是因為債務的不履行,而導致減少財產增加的機會 的不利益,換個說法,債務人履行債務你所可獲得之利益。 提到履行利益,又要說明何謂 <履行利益的損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債權人無法獲得履行利益 所受之損害 ex:轉賣利益, etc 分為兩種1.遲延損害賠償 2.替補損害賠償 第一種的情形:231條第一項 第二種的情形:226(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而在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需視瑕疵可否補正:a.瑕疵可補正-->準用幾付遲延之賠償 b.瑕疵不可補正-->準用幾付不能 請求替補損害。 故可以出ㄧ題總結上面的:阿銘在2月5號賣車於阿扁,價金10萬,約定2月28號交車, 阿扁在2月7號跟阿珍立下該輛之買賣契約,價金20萬 約定3月1號交車 不幸的是,阿銘在2月6號當天,因閃避 檢方拘提,開車逃逸,結果將車撞個稀巴爛,整台車起火爆炸 方圓數里之內,皆得見其火光........... 請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阿銘和阿扁--因可歸責阿銘之事由給付不能,阿扁得請求賠償損害(226), 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賣給阿珍可獲利的10萬元 阿扁和阿珍--阿扁在和阿珍立契約時,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阿扁需負對方 非因過失信契約為有效而受損害,也就是信賴利益賠償 阿珍可請求,她和阿扁訂約時所花費的訂約費,和因為要和 阿扁訂約所造成的輪椅維修費(247) ========================================================================== 致於王師的那段話,我個人認為他在解釋損害賠嘗的兩種方法, 也就是216條的所受損害(信賴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損害),但不知為何 他會把信賴損害放在一起.....筆誤?還是!@~@@#應該是我功力太淺~ 我並引用鄭玉波老師的話:本條已明定,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此即指積極損害 而言(就是所受損害),故消極的損害(履行利益)不必賠嘗也。 那就表示91條已很清楚的說明,信其有效而受之損害,就是信賴利益損害... SO.....王師的那段話...嗯...Orz..冏..... ps.損害是利益的反面語~請同學分辯這四種.(腦袋打結#!@) a.積極利益 b.消極利益 c.積極損害 d.消極損害. 祝考試順利..... os.我自身也難保了,sigh~"~..大家一起集氣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17.236
ral:王師這裡寫的真是令人摸不著頭緒= = 05/26 03:22
catnsky:還有信賴利益不可大於履行利益這點要注意喔 05/26 06:36
zacknom:關於此四項之分類可參考王師在月旦法學第124期所連載的 05/26 11:17
zacknom:損害概念及損害分類 05/26 11:19
akira911:@@@ 小m 怎麼突然po這個文呢 05/26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