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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tikiti (sss)》之銘言: :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考試快到了~大家加油~我提供ㄧ下有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概念 : : 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這兩種損害賠償之方法~ : : 我相信不少初學法律或是已經學習ㄧ段時間的同學對此感到困惑~ : : 尤其是王澤鑑老師書中關民法91條錯誤撤銷賠償方式這一段話感到困惑: : : p.413~民法91條所稱: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 : : 指信賴損害而言,其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民216) 這個我有想過,我想可能是王師筆誤,或者是他沒有再詳細的說明吧,我試著推論看看: ╭有效時:得請求給付 依法律行為的效力∣ ∣ ╰無效時:不得請求給付(基於私法自治的法律行為下,只能基於有效    ∣                的法律行為請求當初所約定之給付) ∣ 箭頭 ╭有效時:即尚未取得的給付 因法律行為所造成∣    和履行後更有所得者(喪失履行利益)     的損害    ∣ ∣ ╰無效時:因締結契約時所受損害ex支出費用(喪失信賴利益) ∣ ∣有損害所以要填補(符合要件時) ∣    箭頭 ╭有效時:回復到如同契約業已履行的狀態 PS既然如已履行狀態,那 因法律行為所造成∣(履行利益之填補)           這時受損人之前為了締約 的損害之損補  ∣                   所支出者(信賴利益),當然 ∣ 是他自行要吸收,不得請求 ∣ 該部分之賠償(請自行想像 ∣                  )         ∣         ∣   ╰無效時:回復到如同未締約時的狀態  PS.既如同未締約時,那履行            (信賴利益之填補)           後所能得到的利益(履行利 益)當然不能請求 那如果意思表示被撤銷後(如91條)之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包括「所失利益」(履行利 益) 那是不是=變相地以216條來肯認得基於無效法律行為,而請求當初所約定之給付 而違反私法自治下僅得基於有效法律行為請求當初約定的給付 結論:1.於第216條中,立法者並未區分因法律行為致受損害的類型(信賴利益+履行利 益)可以說於該條,立法者僅著眼於法律行為「有效時」所致損害類型(履行利      益),而忽略法律行為無效時所致之損害類型(信賴利益) 也可以說立法者於該條僅著眼於"非法律行為"所致之損害範圍ex如侵權行為 2.所以王師書上應該是誤寫,或者尚未再進一步詳盡探討 這是我個人意見,請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10
chihchien:箭頭 XD~ 05/26 13:51
pitikiti:沒有誤寫 你一樣的問題 所失利益不等於履行利益 05/26 14:11
pitikiti:此一錯全盤皆錯 05/26 14:12
juliantin0:大概了解 總之就是信賴利益損害還有可能是失去利益@@ 05/26 15:15
juliantin0:所以是我們誤解了216條"所失利益"的意思 05/26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