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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 引述《pitikiti (sss)》之銘言: : 這個我有想過,我想可能是王師筆誤,或者是他沒有再詳細的說明吧,我試著推論看看: : ╭有效時:得請求給付 : 依法律行為的效力∣ : ∣ ╰無效時:不得請求給付(基於私法自治的法律行為下,只能基於有效 :    ∣                的法律行為請求當初所約定之給付) : ∣ : 箭頭 : ╭有效時:即尚未取得的給付 : 因法律行為所造成∣    和履行後更有所得者(喪失履行利益)    :  的損害    ∣ : ∣ ╰無效時:因締結契約時所受損害ex支出費用(喪失信賴利益) : ∣ : ∣有損害所以要填補(符合要件時) : ∣ :    箭頭 : ╭有效時:回復到如同契約業已履行的狀態 PS既然如已履行狀態,那 : 因法律行為所造成∣(履行利益之填補)           這時受損人之前為了締約 : 的損害之損補  ∣                   所支出者(信賴利益),當然 : ∣ 是他自行要吸收,不得請求 : ∣ 該部分之賠償(請自行想像 : ∣                  ) :         ∣ :         ∣   : ╰無效時:回復到如同未締約時的狀態  PS.既如同未締約時,那履行   :          (信賴利益之填補)           後所能得到的利益(履行利 : 益)當然不能請求 : 那如果意思表示被撤銷後(如91條)之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包括「所失利益」(履行利 : 益) 這兩者根本不相等 前篇說明過 : 那是不是=變相地以216條來肯認得基於無效法律行為,而請求當初所約定之給付 : 而違反私法自治下僅得基於有效法律行為請求當初約定的給付 no 216說已填補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為限" 那填補的是哪種損害履行 信賴 固有利益.. 等要看你的請求權本身 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履行,信賴,固有; 積極利益損害 消極利益損害......等 是基於不同目的下所做的分類 未必會有對應關係 如同人 你可以分為男,女人 也可以分老人小孩, 端看為何種目的 : 結論:1.於第216條中,立法者並未區分因法律行為致受損害的類型(信賴利益+履行利 : 益)可以說於該條,立法者僅著眼於法律行為「有效時」所致損害類型(履行利 :      益),而忽略法律行為無效時所致之損害類型(信賴利益) : 也可以說立法者於該條僅著眼於"非法律行為"所致之損害範圍ex如侵權行為 所以結論錯 : 2.所以王師書上應該是誤寫,或者尚未再進一步詳盡探討 不正確 : 這是我個人意見,請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56
juliantin0:我知道二者不同 不過我資質愚鈍 不太看得懂您的意思呢 05/26 14:48
juliantin0:,可否麻煩您再詳細說明一下 謝謝哩^^ 05/26 14:48
juliantin0:你的意思是信賴利益損害也可以包涵入216條"所失利益" 05/26 14:57
juliantin0:是這樣嗎? 05/26 14:58
misiagod:說真的~我也一直再想信賴利益有無包括所失利益XDXD.. 05/26 19:33
misiagod:但我想很久都推不出來= = 05/26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