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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之銘言: : 若依王派見解,則92ii等於是贅文 : 因為甲最後所有權的得喪,無論脅迫與否,仍取決於丙的一念之間 : 林派則主張,既然法條給予受脅迫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 就是認為在脅迫之下的「當事人意思自主」應優先於「交易安全」(善意受讓) : 所以必須在反面解釋以外,再賦予甲直接對抗丙的權利 : 即,突破物權篇善意受讓的特別規定,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 個人覺得林派有理啦 : ※ 引述《unclesausage (一條50元)》之銘言: : skip.. : : 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是什麼? : : 要是無權處分才有善意取得可言 : : 那在詐欺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時 什麼意思? : : 就是對第三人來說 他可以主張詐欺人對他來說仍然是有權處分 : : 既然是有權處分就直接取得所有權 那就沒有善意取得的問題 : : 反過來說 被脅迫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 : : 就是脅迫者因此成為無權處分-->法效果 : : 那前面說過要善意取得無權處分是要件之一 : : 所以適用92II反面解釋的法效果不過就是可用來充分善意取得的要件 : ...................................以上我都懂...orz..... : : 兩者不但不衝突 還相輔相成 : : 如果沒有因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脅迫人之處分能夠變成無權處分嗎?惶論善意取得 : : 法條法效果要衝突才有何者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 : 而92II與善意取得二者法效果不衝突 反而前者的法效果用以充分後者要件 : : that's it! : 92ii反面的對抗權和善意受讓其實是衝突的 : 因為 92ii反面 原權利人 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真正效果只是撤銷後會變無權處分 你要去看得對抗後所可以主張的到底是什麼 : 善意受讓 原權利人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受讓的效果是可以取得權利 你看法效果會不會衝突要衍生下去看哪 : 王林兩派就是在此爭點上攻防 : 這是邏輯上的問題 是阿 就是要說邏輯上的問題 邏輯上二者的法效果就是不衝突 如前所述 就是因為變無權處分才會有善意取得的適用 有一個觀念要把握的就是法效果要衝突才會有何者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上述的觀點就是在解決上述二說法所論何者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你可以這樣想 撤銷權(形成權)"本來"就應該是對世效 92ii只是個"例外" 脅迫的時候只是回到"正常"的狀況罷了 如同錯誤的撤銷,解除....等 92ii的反面解釋沒這麼偉大 他只是在說明脅迫的情況不是例外情況而回到原則罷了 別誤把例外當原則了 好像92ii反面解釋是92ii的特別規定一樣.. not really 脅迫他的效果是不只可以對抗第三人 還可以對抗任何人 而這只不過就是回到形成權的原則罷了 : 法條之間有沒有衝突,要用平行的觀點去分析(92ii反面vs善意受讓) 所以 照這樣解釋 錯誤的撤銷是"撤銷者"得對抗任何人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可以對抗任何人 那照你的說法是誰可以對抗誰? 錯誤是善意取得的特別規定?或後者是前者特別規定? 要說明一下嗎? no!都不是!!所以法效果究竟有無衝突要衍生下去看 不是看表面 so 如果這樣 : 而非先後(92ii反面→善意受讓) : ..................一點小看法,還請指教^^" 何謂平行? 法條間有無衝突本來就是要看他的法效果 是直接看沒錯呀 只是直接看如前述脅迫的撤銷--->效果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善意取得-->要件是效力未定 效果是取得權利 有衝突嗎? 談完邏輯問題後 再來談談合理性問題 要保護被脅迫者或是保護交易安全本來就是利益的衡量 你可以這樣想 被脅迫者是要保護 當後手方只完成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尚未完成的時候 我們選擇保護意思自由這ok 所以92條並非無用 這時意思自由優先於交易安全 但當後手都已經完成了物權行為的時候 這時交易安全又應當要壓過意思自由來保護 因為後手原本都已經取得了所有權了 再把它弄回原來狀態反而是不合經濟利益的 更造成了法律關係的複雜 在如果已經轉了好幾手的情況更為明顯 你光想如何求償如何回復原狀就好 應當要保護何者這時我想很清楚 所以合理性方面我想也沒問題 林派?是誰我不清楚 但我想其主張一不合邏輯結構二不合事理 結論:1.二者不衝突 2.後手可善意取得也具合理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8.46 ※ 編輯: unclesausage 來自: 218.166.208.46 (05/28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