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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可以參考月但法學教室第35期,李聖傑老師所寫的「殊途同歸的思考」 你就可以得到比較完整的解答。 是這樣的,甲整個過程行為分為兩部分,一是先將乙迷昏,二是在丟入海裡 但甲只先實行第一的行為,乙就死亡了。故結果較行為人甲所預期的時間提早發生, 則當行為人的前行為只是另一個階段行為的準備行為時, 不因為發生行為人計畫實行的結果,而使結果歸責存在。行為人應該就其準備行為之進行 所造成的結果,是否成立過失犯罪,依照過失要件被重新檢驗。 在本案例事實中,甲將乙昏迷,不料乙卻因過敏而死亡,此時甲不會因乙死亡結果的發生 ,而存在故意殺人既邃的客觀可規則。 故甲使乙昏迷的行為,雖然提前讓結果發生,但由於是屬於準備階段的行為,可被 解釋為因果歷程錯誤之本質偏離,甲不會成立殺人既邃罪 ※ 引述《ImBBCALL (摳機)》之銘言: : 甲要把乙丟到水裡淹死,預設步驟是先迷昏,然後再丟到海裡 : 可是卻在迷昏這個步驟已因過敏死亡,該依過失殺人還是殺人論呢?? : 希望有判斷過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2.81
ImBBCALL:謝謝 06/07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