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rans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J可能構成刑法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在題目中,J利用雙節棍毆打直系血親Q,行為主體是為J,而行為客 體即為Q,而J持雙節棍毆打Q可被視為是一種傷害行為客體的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J主觀上有認識到Q為其直系尊親屬,並且有故意將其打傷之 意思。 二、責任能力 J在喝醉之後遇上了Q,然後藉著酒力來毆打Q。在案例中,J是為一個擁有完全 責任能力之行為人,但是故意藉由酒醉來使自己呈現於精神喪失,使自己的行為像是 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能力行為人一般,此故意稱為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故不可主張於 刑法第19條免除或減輕其刑。 三、罪責 行為人J基於故意拿雙節棍毆打其父親Q,成立輕傷罪跟施加暴行於直系尊親屬 兩項罪行,而此兩項所侵害的法益都為侵害到個人的身體法益,因為施暴行於直系尊 親屬罪和輕傷罪有特別關係,故優先適用於施暴行於直系尊親屬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77.62
akira911:好奇怪的架構...@@@ 06/13 21:15
RainyDays:這也可能是因為我刑法分數始終不高的原因吧....... 06/13 21:21
pohan88:最後一段應該是競合而不是罪責吧? 06/13 23:51
clockwatcher:題目並未提到Q有被毆打成傷唷.因此應該假設是沒有吧. 06/14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