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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可能構成了刑法第23條後段防衛過當。 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Q因為J拿雙節棍毆打,於是拿劍刺向J的喉嚨,而造成J的血流不止 。 主觀構成要件:Q為了避免遭受J的毆打,基於防衛之意思將J刺傷。 所謂的正當防衛之行使,必須要出於不得已的為一手段作為前提,方可成立正當防衛 。題目中的J雖手持雙節棍要毆打Q,但是卻遭到Q刺殺喉嚨,導致生命的法益受到破壞。Q 可以拿其他的物品將其雙節棍打掉,或是用劍劃傷J,使其暫時不能拿取雙節棍,所以Q的 傷害行為並非客觀上之必要而且唯一性的手段,故視為防衛過當。 二、責任能力 Q是一個完全責任能力之人,且當時並無精神喪失或虛弱之狀態。 三、罪責 Q成立了傷害罪之罪行,但因為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但由於其行為手段並非必要且 唯一性,故屬於刑法第23條後段防衛過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77.62
akira911:論述前後矛盾!!!!!!!!!!!!!!!!!!!!!!!!!!!!!!!!!!!!!!! 06/13 21:16
pohan88:如果是防衛過當,就不會阻卻違法了,依然成立傷害罪 06/13 23:53
pohan88:防衛過當只是最後的量刑會減輕而已 06/13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