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rans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只寫大概,有錯請指正........ ※ 引述《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之銘言: : 期末考題 : 1.甲和乙一起殺害乙之父丙 本案如何論處 不純正身分犯分二說 實務: 刑31i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學說:具有特定資格之人,始能適用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效果 實務把一般犯當成特別規定,不純正身分犯當成一般規定 應以學說之一般犯為一般規定,不純正身分犯為特別規定,才符合邏輯推衍 結論:兩說結論並無不同,甲論以殺人罪,乙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2.甲想下毒殺乙,但毒量不足,根本毒不死乙,不過,乙還是因而癱瘓,依新刑法法規 ,本案 : 如何論處 刑26「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先論殺人罪,不能未遂之學說有四: 1.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說:請自己掰內容 2.具體危險說:自掰 3.事實欠缺理論:自掰 4:抽象危險說:自掰 結論,實務上採1.不罰,學說主張4.成立殺人未遂 實務接下來再審傷害罪,成立傷害罪 : 3.甲砍殺乙後,心想為此終身被關,並不划算,就急忙將乙送醫,乙撿回一命,本案如何論處 中止犯之理論有四: 1.主觀說:即使我能我亦不願,即使我願我亦不能 成立中止犯 2.限定主觀說:出於行為人之後悔而中止 不成立中止犯 3.客觀說:未遂之原因是否具有妨害性質? 成立中止犯 4.倫理上的自我要求說:自律+倫理上的自我要求-功利之算計 不成立中止犯 實務採1.主觀說,但按奬償理論,應以第4說為當 : 4.甲誤乙為丙而殺之,本案如何論處 等價之客體錯誤,甲成立殺人既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ezpeer107 來自: 218.167.184.51 (06/18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