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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14歲)用腳踏車跟乙(20歲)交換小提琴,但是之後甲之法定代言人不承認甲之行為 同學說:甲因民法七七條規定(債編保護動態交易安全但其效力無法壓過總則編)所以為行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跟乙之交易行為(民398條不成立)所以依民法261條甲乙各需返還其 物 乙依法將腳踏車還給甲 但此時甲卻因民七七條存或法律上利益而不用反還乙之小提琴 問題:買賣行為取消乙還甲腳踏車對甲來說為啥是純獲法律上利益進而使得甲不需返還小 提琴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8.58
skyingalaxy:179不當得利? 07/29 10:10
legist:法定代言人耶 聽起來好屌 07/29 10:35
firefoxy:法定代言人... 07/29 11:34
gjasmine:就移轉小提琴這個物權行為來講,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甲受묠 07/29 11:53
gjasmine:領,沒有付出任何對價,不需法代允許就有效。故乙對甲→ 07/29 11:54
gjasmine:179,甲受益無法律上原因,不當得利。 07/29 11:55
strikeman:受小提琴怎麼是純獲勒 他同樣要送給她腳踏出才能合意啊 07/31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