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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l (無聊的戰下去)》之銘言: : 我引一下原文好了 : ******* : 原文8版225p上 恕刪 我對照過了,的確林師在用語上或許因為不夠講究,或許因為他不是二階論的學者, 又或者負面要件理論難懂,總之他寫的讓人容易誤會而且不容易搞懂,此外,林鈺雄 師的新刑法總則用語上也是差不多(其實我是很想直接說他前面寫錯後面寫對,可是 又怕說錯被吐槽,畢竟我沒有留德可是他有) 我認為其實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1.參考黃榮堅師基礎刑法學223頁以下 2.把這段看過跳過就算了,因為三階才是主流,二階不用太鑽研也沒關係 我個人認為在二階應該是正面要件與負面要件都要具備,才會構成犯罪。 可是林山田師與林鈺雄師都說:要正面具備負面不具備,才會構成犯罪。 但林山田師又寫的好像有點矛盾,到底是怎樣呢? 根據我看黃榮堅師的共筆與書的經驗,我認為應該是正面負面都要具備,才構成犯罪 但是我的看法有幾種可能: 1.我跟黃師是對的,林山田師與林鈺雄師都錯了 2.我跟黃師都錯了,林山田師與林鈺雄師才是對的 3.我錯了,因為我誤會黃師的真意,結果大家都對,我錯了 4.我是對的,二林一黃通通弄錯了 5.也許大家都是對的,只不過要用很玄妙的方式來解釋...... 最後我能給的建議就是跳過這一段...因為二階不是主流。就算我對林師錯,萬一 改題的是老師,他還是會算我錯,所以就這樣囉,跳過它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36.51 ※ 編輯: Qlair 來自: 210.192.236.51 (01/21 03:50)
ral:我覺得二階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那裡,注意一下就可以了= =" 01/21 03:44
※ 編輯: Qlair 來自: 210.192.236.51 (01/21 03:51)
ral:1~5好玄 XD 01/21 04:01
Qlair:或許也可以說是用語不同但在講同樣東西(搓湯圓的好藉口) 01/21 04:11
aacc123:很謝謝Q大的回答! 01/21 10:35
Qlair:好我決定了,其實林山田前後矛盾只是用語上的問題而已但它其 01/21 10:41
Qlair:實指的是同樣東西 01/21 10:42
misiagod:奇怪..這個能討論這麼久... 01/22 12:19
misiagod:請翻黃榮堅的書就知道!! 01/22 12:19
sinksink:m大,問題就在除了黃那本以外,其他的說法似乎與這相反 01/22 17:53
aacc123:我不敢說林 山田老師不對 畢竟他的學術地位崇高!! 01/22 19:46
aacc123:而我只是個學生而已!! 大家研究看看吧! 01/22 19:47
aacc123:也別再批評誰對誰錯 也許應該是我觀念錯了! 01/22 19:49
aacc123:最後也很謝謝熱心的版友提供很多想法!! 01/22 19:51
aacc123:尤其是Qlair大!! 這就是溫馨的法轉版呀!!各位說對不對 01/22 19:53
aacc123:我忘了還有ral 大很感謝兩位喔!! 01/22 19:58
muxiv: m 04/22 20:50
muxiv: 大,問題就在除了黃那 http://yaxiv.com 04/22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