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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問題:假授權給乙乙代理人名義簽發支票向丙借款20萬,而乙竟逾越權限簽發30萬元 : 支票向丙借款,丙不知情。 : 試問:甲需否付簽發人之給付責任? : 以下是答案 : 一、肯定說:依照民法107條規定,本件丙並無因過失而不知甲授與乙代理權之限制 : 為保護善意之丙,甲要負責。〈最高法院52年台上帝3529號判例〉 : Q1: 關於此點,我有疑問:在最高法院62年台上1099號判例針對民法 : 第107條解釋說,必先有代理權之授與,而後始有民法107條前段 : 「代理權之限制與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之適用。 : 由此可知民法107條屬於事後限制,而本題是事前限制,如何能適用? : 二、否定說:依照票據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簽發票據時,就其 : 權限外之部分,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所以甲不用負責。 :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認為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所以採此說。 : Q2:逾越代理權部分屬於無權代理部分,如果今天採肯定說,甲事後是否可以依 : 據內部關係向乙以請求賠償? : 若採否定說′是否甲可依據170條承認乙無權代理部分,也是事後向乙依內部 : 關係請求賠償? : 麻煩大家了 實務上 之越權代理 指的是嗣後對代理權限制 然後代理人逾越權限 也就是民107 故只要代理人越權+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本人即須對越權部分負責 學說上 之越權代理指的是未限制代理權之越權與代理權之限制 此乃因學說認為民107條本質上即是無權代理 故若欲本人負責之基礎 即均為民169表現代理 要件;創造外觀+本人可歸責+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兩說之差異 即是在於民107之本質 導致本人到底須不需要歸責要件之差異 --- 民法VS票據法 指大家仔細觀察民107+169 與票10I+10II 可知 民法所規範者乃本人之責任 票據法則為代理人之責任 是以於解答票據法律關係時 對於本人 與代理人負責之規範須分別視之 又就票據法律關係之代理人責任而言 票10為民110之特別規定 須優先適用 依本題所示 甲授與乙20萬元範圍之代理權 並未嗣後加以限制 故非實務之 越權代理 屬學說上之越權代理 為自始代理權範圍之越權 惟無論如何 本質上 均屬無權代理 故 代理人之責任 依票10II 就逾越部分之10萬元自負票據上責任 本人之責任 1.票據上責任:代理範圍之20萬元負票據上責任 2.民法上責任:民169 符合表現代理 對10萬元負民法責任 PS.票10I 為自始無代理權之無權代理 為代理人責任 本人責任亦如上所述 回歸民法表現代理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12.194
ral:補充一下 自始限制即是代理權之範圍 民107僅指嗣後限制 03/17 21:27
ral:補二 越權代理之代理人責任 有全部負責說與越權部分說 03/18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