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l (無聊的戰下去)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逾越代理權部分
時間Sat Mar 17 21:02:35 2007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問題:假授權給乙乙代理人名義簽發支票向丙借款20萬,而乙竟逾越權限簽發30萬元
: 支票向丙借款,丙不知情。
: 試問:甲需否付簽發人之給付責任?
: 以下是答案
: 一、肯定說:依照民法107條規定,本件丙並無因過失而不知甲授與乙代理權之限制
: 為保護善意之丙,甲要負責。〈最高法院52年台上帝3529號判例〉
: Q1: 關於此點,我有疑問:在最高法院62年台上1099號判例針對民法
: 第107條解釋說,必先有代理權之授與,而後始有民法107條前段
: 「代理權之限制與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之適用。
: 由此可知民法107條屬於事後限制,而本題是事前限制,如何能適用?
: 二、否定說:依照票據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簽發票據時,就其
: 權限外之部分,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所以甲不用負責。
: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認為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所以採此說。
: Q2:逾越代理權部分屬於無權代理部分,如果今天採肯定說,甲事後是否可以依
: 據內部關係向乙以請求賠償?
: 若採否定說′是否甲可依據170條承認乙無權代理部分,也是事後向乙依內部
: 關係請求賠償?
: 麻煩大家了
實務上 之越權代理 指的是嗣後對代理權限制 然後代理人逾越權限
也就是民107 故只要代理人越權+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本人即須對越權部分負責
學說上 之越權代理指的是未限制代理權之越權與代理權之限制
此乃因學說認為民107條本質上即是無權代理
故若欲本人負責之基礎 即均為民169表現代理
要件;創造外觀+本人可歸責+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兩說之差異 即是在於民107之本質 導致本人到底須不需要歸責要件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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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VS票據法
指大家仔細觀察民107+169 與票10I+10II
可知 民法所規範者乃本人之責任 票據法則為代理人之責任
是以於解答票據法律關係時 對於本人 與代理人負責之規範須分別視之
又就票據法律關係之代理人責任而言 票10為民110之特別規定 須優先適用
依本題所示 甲授與乙20萬元範圍之代理權 並未嗣後加以限制 故非實務之
越權代理 屬學說上之越權代理 為自始代理權範圍之越權 惟無論如何 本質上
均屬無權代理
故 代理人之責任 依票10II 就逾越部分之10萬元自負票據上責任
本人之責任 1.票據上責任:代理範圍之20萬元負票據上責任
2.民法上責任:民169 符合表現代理 對10萬元負民法責任
PS.票10I 為自始無代理權之無權代理 為代理人責任
本人責任亦如上所述 回歸民法表現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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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12.194
→ ral:補充一下 自始限制即是代理權之範圍 民107僅指嗣後限制 03/17 21:27
→ ral:補二 越權代理之代理人責任 有全部負責說與越權部分說 03/18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