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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個例題,改編自社會新聞,是說某女子被性侵,性侵途中趁機反擊使 犯人動彈不得,脫困後不甘受辱將犯人亂刀砍死。 今天這個案例主要應該是在考,對於受性侵而正當防衛殺人來說,這是不是一個已經 停止的侵害,面對一個已經停止侵害的行為反擊,是不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現在性。 當然就算認為她不符合正當防衛的現在性好了,我想問的是: 這個殺人行為也屬於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不是嗎? 1.刑法273的「當場」並不同於正當防衛的現在性,只要有時間與場所的密接性就可以符 合「當場」。 2.這個行為也的確是激於義憤,因為義憤的定義是其行為不義且足以引起公憤之激憤難忍 ,不用說性侵行為也是符合。 3.最後273條也沒有規定說義憤殺人一定必須是第三人才可以構成,況且第三人 都可以因273而減輕刑責了,而不義行為的被害人更應該可因此減輕刑責才對。 所以我覺得似乎這個案例也可以構成義憤殺人,而非單純論以較重的殺人罪。 想聽聽各位的看法,這是否可構成義憤殺人呢?實際上發生的這個社會新聞後來 判決是怎麼判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3 ※ 編輯: e33 來自: 192.192.154.43 (04/30 13:09)
StevenWa:即便用黃榮堅老師所採的「有效性理論」肯認侵害的現在性 04/30 18:18
StevenWa:在防衛手段的檢驗上面,似乎亦要難通過「必要性原則」的 04/30 18:19
StevenWa:依你所述的案情,實在很難判斷「當場」的要件是否該當。 04/30 18:23
StevenWa:不過乍看之下,比較像是被性侵後的報復行為,恐難援引第 04/30 18:23
StevenWa:273條第1項加以適用。 04/30 18:24
hsiyen:我也覺得不適用義憤 這種情型只有"悲"可以形容 05/01 00:15
Jackoneone:這其實也可能有成立空間 我贊成你的看法 05/01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