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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NSTINE (阿爽)》之銘言: : 1.有一天甲乙兩人一起到酒吧飲酒作樂 : 當兩人都已喝醉 : 正要回家經過大門時 : 該店經理見狀而未代招計程車 : 任其駕車自行離去 : 而在路口撞傷丙 : 經理對丙之傷勢有無責任 這個部分請參考盧映潔老師在月但法學弟78旗的文章 經理基於是場所管理人,對於他所可支配的範圍造成他人法益侵害顯物品存在 必須控制其危險,防止果發生。 所以甲乙喝醉酒,對他人而言是危險源,經理有義務防止死亡車禍的發生 : 2.甲乙共成一部汽車 : 當甲作出高危險性的駕駛行為時 : 乙並未加以阻止 : 甲因而撞傷丙 : 乙對丙之傷害有無負責之必要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62條第3項,本項規定賦予同車人,命令駕駛人停車處理 ,即履行同條第1項肇事者救助傷患的義務,但是並未科予與肇事者有相同救助義務 對肇事者只有監督義務,即使有違反,依法應科與行政法,但仍不得認為乙有一法令 具有保證人地位 : 3.甲向五金行老闆乙買西瓜刀 : 乙也知道甲要用以殺害丙 : 但未加以阻止 : 甲最後殺丙並未成功 : 屬殺人未遂 : 乙也要對此負責嗎 : 買西瓜刀是法律上容許的重大社會生活利益風險 就算乙知道甲故意,並不會影響甲殺人的因果歷程 就算乙不賣給甲,甲別的店家買或者另謀方法殺丙 況且,在客觀可規則上,只需考慮因果因素 乙主觀上的認知,其實沒有那麼重要 這一些我都搞不太懂 : 希望板上的高手能為我說明一下 : 小弟感激不盡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174.44
fightlonely:最後一題的乙 如果明知甲是要犯罪 還賣他西瓜刀 07/05 22:17
fightlonely:應該是要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吧 林鈺雄老師見解 07/05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