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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 引述《CONSTINE (阿爽)》之銘言: : : 1.有一天甲乙兩人一起到酒吧飲酒作樂 : : 當兩人都已喝醉 : : 正要回家經過大門時 : : 該店經理見狀而未代招計程車 : : 任其駕車自行離去 : : 而在路口撞傷丙 : : 經理對丙之傷勢有無責任 : 這個部分請參考盧映潔老師在月但法學弟78旗的文章 : 經理基於是場所管理人,對於他所可支配的範圍造成他人法益侵害顯物品存在 : 必須控制其危險,防止果發生。 : 所以甲乙喝醉酒,對他人而言是危險源,經理有義務防止死亡車禍的發生 : : 2.甲乙共成一部汽車 : : 當甲作出高危險性的駕駛行為時 : : 乙並未加以阻止 : : 甲因而撞傷丙 : : 乙對丙之傷害有無負責之必要 :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62條第3項,本項規定賦予同車人,命令駕駛人停車處理 : ,即履行同條第1項肇事者救助傷患的義務,但是並未科予與肇事者有相同救助義務 : 對肇事者只有監督義務,即使有違反,依法應科與行政法,但仍不得認為乙有一法令 : 具有保證人地位 : : 3.甲向五金行老闆乙買西瓜刀 : : 乙也知道甲要用以殺害丙 : : 但未加以阻止 : : 甲最後殺丙並未成功 : : 屬殺人未遂 : : 乙也要對此負責嗎 這個問題到比有沒有幫助犯成立問題,從兩方面去思考好了 第一、幫助行為跟故意不法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a多數說與實務見解:否定說〈因為精神幫助犯很難界定因果關係〉 認為幫助行為無須產生實質作用力,即使不具因果關係或 者是無效的幫助,只要和正犯實施犯罪有關之幫助行為, 即可成立。亦即,幫助行為和結果間仍須有直接重要關係 b少數說:肯定說 幫助行為和既遂結果間若無因果關係不成立幫助犯。 所以,就題目來說,甲向乙買水果刀,乙明知甲要殺人,仍賣給他。 根據否定說,如果最後甲不是用這把水果刀殺人,乙所販賣的水果刀對甲而言 也是一個直接重要關係,因為甲很有可能用這把水果刀殺人。 如果根據肯定說,甲最後真的是用這把水果刀殺人,那乙的幫助行為 和甲的故意不法有因果關係,也是幫助行為。 結論:題目只說以明知甲殺人仍賣給他,但並沒說明甲最後到底是不是用這把水 果刀殺人。所以根據個別情況,會有上述結論。 第二、幫助故意 a、對正犯特定不法行為提供助力的決意 b、有促使正犯實現不法行為既遂的決定 所以,就算乙明知甲買刀是要殺人仍賣之,構成a點 但是不代表乙有想要讓甲殺人行為既遂的決定。 結論:沒有幫助故意 乙不成立幫助犯 : 買西瓜刀是法律上容許的重大社會生活利益風險 : 就算乙知道甲故意,並不會影響甲殺人的因果歷程 : 就算乙不賣給甲,甲別的店家買或者另謀方法殺丙 : 況且,在客觀可規則上,只需考慮因果因素 : 乙主觀上的認知,其實沒有那麼重要 : 這一些我都搞不太懂 : : 希望板上的高手能為我說明一下 : : 小弟感激不盡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3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