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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駕不慎撞B,B重傷成無自救力之人 A撞上B時過度驚嚇而驚醒,下車查看後,見B狀仍決意逃逸 致B延誤送醫而死亡。 我想問 從A酒駕到逃逸致B死亡的過程中 應是數行為 只是為何林山田老師的書中是前行為(185-3、284),合併一次 後行為(185-4、276、271、294)再合併一次 之後在依前行為與後行為合並出的處罰,再合併一次? 因為我看書 不是都寫 從一開始 就先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單數或複數嗎 之後便分道揚鑣 所以不是應該是所有觸犯的罪名 一次處理嗎? 希望有高手板友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0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54.216
lolzzz:個人淺見,僅供參考,如有錯誤請包含 11/05 02:19
lolzzz:甲先過失撞到乙是屬於一個行為 11/05 02:19
lolzzz:之後決定逃逸又是另一個行為 11/05 02:20
lolzzz:也就是Hit and Run 11/05 02:21
lolzzz:過失撞到乙的行為,因為就觸犯了數罪名(185-3,284) 11/05 02:21
lolzzz:因此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來處理 11/05 02:22
lolzzz:另一個行為亦同,先競合RUN所觸犯的罪名 11/05 02:25
lolzzz:最後第一行為與第二行為所競合的罪名 11/05 02:26
lolzzz:在依數行為觸犯數罪名來處理,也就是數罪併罰 11/05 02:27
lolzzz:我也忘了該怎麼解釋,就是很自然的,二行為所該當的罪 11/05 02:35
lolzzz:應該先行競合,最後再依實質競合來處理 11/05 02:39
fightlonely:嗯嗯 也就是說 只是要數行為 各行為應先用法條或想像 11/05 08:38
fightlonely:競合後 各行為再依實質競合來做競合 應該是這樣吧? 11/05 08:40
fightlonely:謝謝你的解答喔 11/05 08:41
muxiv: 甲先過失撞到乙是屬於一 http://yaxiv.com 04/22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