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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討論 有無殺人罪 ※ 引述《godlove (小mei)》之銘言: : 題目....ㄟ..有ㄧ點點點小長..因為還要打上案例... : 跪求大大們 不要走阿~~~ : 案例1: : 司機甲抹日因天雨路滑,與乙駕駛轎車相撞,致機車騎士丙夾撞倒地 : 甲乙為圖脫責,兩人商量後,共同將丙載往荒郊野外,丟棄草叢,之後各自開車離去, : 致丙終致死亡 撞倒人 有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 不履行義務 ..... 與殺人結果同...接下來都差不多 : 案例2: : 甲女以每月15000代價,受單身媽媽乙之託照顧未滿ㄧ歲兒子A : 後因乙無力支付費用,遂避不見面,甲女與同居男友丙 : 共同將A棄置於乙門口,惟因以長期在外工作未返家,致A飢餓死亡 丟在乙的門口 表示並未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意欲 基本上跟丟在孤兒院門口一樣 不打算讓小孩子死掉.. 希望這樣的說明 你懂...不懂在討論吧! (以上是我的看法 不代表絕對正確 參考就好) : 恩~小妹我的問題就是: : 在第一個案例中老師解答是成立294第一項前段有義務積極遺棄罪 : 加殺人罪加肇事逃逸罪之後再依吸收關係...批哩拍啦 : 那為什麼不直接論294第二項有義務的積極作為遺棄致死罪加 : 肇事逃逸罪呢? : 在第二個案例中老師解答則是,甲論294第二項有義務的積極作為遺棄致死罪 : 那為什麼這裡又不在論殺人罪了呢? : 我想了很久,都想不個頭緒.... : 跪求大大解答~~~ 其實仔細想 遺棄 是屬於生命法益侵害危險 具體案例中 很容易有混搖 這到底是遺棄還是殺人的問題 生命危險結果的發生(遺棄致死) vs 殺人 界定方式? 但是原則上成立遺棄致死 應該不會成立殺人罪(就同一行為) 所以第一題的 殺人 是基於違背保證人義務 遺棄 是因為他把無自救力人 移動到沒人管的地方(大白話說法) 懷疑有沒有成立一個罪 只要把該罪的要件拿出來檢討就對了... 不要單純去記案例有多少罪喔...(大家都是聰明人 應該不會有這種情形吧!) 不然很多老師會挖奇怪的陷阱給你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69.67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2.125.69.67 (12/05 01:35)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2.125.69.67 (12/05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