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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讀林鈺雄那本新刑法總則 裡面有題不太懂 可以幫我解惑嗎 感激>< (下毒槍殺案) O人在江湖 仇家甚多 T1於O飲水內放足以致死之慢性毒藥 惟當天未及發作時 T2開始槍擊斃O 因果關係哪個才是正確的呢 1.條件理論+修正-->數個擇一而非累積關係之條件 雖可想像其不存在 仍會發生者 仍屬結果的原因 2.持續作用遭破壞-->發生單獨而快速招致結果之超越因果關係 原作為未持續影響結果 故否定因果關係 因為書中最後沒有解答 可以請版友幫幫忙嗎 拜託 謝謝>< vivi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58.220
boyofwind:超越因果關係沒錯 03/17 01:14
b19880115:一種說法是超越因果.另一種說法是反對超越因果說而認為 03/17 13:04
b19880115:未實現的因果可想像其不存在(就是所謂的被超越者不存在) 03/17 13:05
b19880115:不好意思補充一下,這裡只要討論條件關係而已,跟修正概念 03/17 20:08
b19880115:念沒有關係吧. 03/17 20:09
aa31420:因果關係的判斷要把行為跟結果的端點描述清楚 03/20 13:34
aa31420:固此題若非T1的下毒 則O不會因為中槍而死 03/20 13:34
aa31420:這樣的描述就可以清楚聊解中槍跟下毒間不具因果關係 03/20 13:36
aa31420:學說上稱這種情況是超越的因果關係 03/20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