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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31420 (哈哈)》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我國實務對於著手之標準,是採取刑式客觀說 還是實質客觀說的立場? : 金律師的刑總經典題型是說採實質客觀說 : 但是有些教科書卻說採形式客觀說!!! : 到底哪一說才對呀? : 謝謝~~~~~~~ 應該是都有。正確一點來說,實務自己在著手的認定上,不會去區分形式客觀說或實 質客觀說,這是學說自己作出來的討論與區分,也是解釋實務採取哪種見解。而實務 早期也是有採形式客觀說的,因為認定上比較清楚明確,不過相對的也被批評太過僵 化。所以之後的實務見解泰半採取比較變通的作法。 實務往往會比較流於個案認定,像是84台上4341號判決:「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 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搜尋財物時, 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既然用了一般社會觀念,其實就是預留了一些判斷 的彈性空間。 --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tallwood/ 我的新聞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65.187 ※ 編輯: tallwood 來自: 59.115.165.187 (03/28 21:11)
aa31420:所以您說的這個判例是實質的各案去審查是否有危險性? 03/29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