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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90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不同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