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rans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東吳90 :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 該罪純正身分犯---->31條一項--->D以正犯論--->收賄罪 (減輕其刑=有責性的減輕) C---利用無身分人(不會發生該當 違法 有責) 工具理論--->間接正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