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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二、甲之妻乙欲擺脫甲之凌虐,因此打算甲晚上返家時 : 將持預先下過毒之牛乳與甲飲用,以便予以殺害。 : 中午過後以便事先將下過毒之牛乳放置在冰箱中, : 隨之外出,不料當日假下班時間較平日為早, : 在口渴之下取出冰箱中之牛乳飲用,並倒部分牛乳給在 : 家中從事幫傭工作之外勞丙服用,結果甲丙兩人當場死亡。 : 試問乙該負何刑責? : Q:此題應論乙對甲為『殺人罪既遂』? : 此外對丙應如何論處? 有因果關係嗎? 對甲-->下毒--->殺人罪的著手----既遂 對丙-->下毒--->作為義務(告知義務或阻止丙喝)--->違反義務--->不作為殺人 (再故意的地方要討論 仍任結果發生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