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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東吳91 : 一、 甲駕車,行駛中,不注意撞及路人乙,傷勢頗重,呈昏迷狀態, : 乙最後不治死亡。 : 試問在廈列各情節中,甲行為之分別刑責為何? : (一) 甲不顧乙之傷勢,逕自驅車逃逸,乙因而死亡 : Q:此提甲之前行為係『過失重傷罪』沒錯,但後行無應該論為 : 『故意致死之不作為犯』or『刑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修正 應該是遺棄致死 先有過失致傷 後有遺棄致死 數罪併罰 : (二)甲本欲載乙往醫院救助,途中突然改變主意, : 駛往山區棄置乙於山腰處,乙因而死亡。 : Q: 前行為一樣係『過失重傷罪』,惟後行為係『故意殺人既遂』 : or『刑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這裡應該是要判斷 沒有肇事逃逸的部份 (之前寫的有點錯 自己刪文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4.50
NEIL730220:93年台上5585號 04/16 23:38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18.170.14.226 (04/1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