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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東吳90 : :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 :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 :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 :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 :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 :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 : 該罪純正身分犯---->31條一項--->D以正犯論--->收賄罪 (減輕其刑=有責性的減輕) : C---利用無身分人(不會發生該當 違法 有責) 工具理論--->間接正犯 這法條怪怪的,因為D本來就不具公務員資格啊,所以就該案這法條論D是身分犯 然後減輕責任能力? 然後C是利用構成要件不該當之D的間接正犯是沒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63.80
daveslg:這一條是專為純正身分犯的共犯準備的 04/19 10:35
daveslg:將無身分人負擔有身份人的罪責 是這一條第一項的功能 04/19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