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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二、甲之妻乙欲擺脫甲之凌虐,因此打算甲晚上返家時 : : 將持預先下過毒之牛乳與甲飲用,以便予以殺害。 : : 中午過後以便事先將下過毒之牛乳放置在冰箱中, : : 隨之外出,不料當日假下班時間較平日為早, : : 在口渴之下取出冰箱中之牛乳飲用,並倒部分牛乳給在 : : 家中從事幫傭工作之外勞丙服用,結果甲丙兩人當場死亡。 : : 試問乙該負何刑責? : : Q:此題應論乙對甲為『殺人罪既遂』? : : 此外對丙應如何論處? 有因果關係嗎? : 對甲-->下毒--->殺人罪的著手----既遂 : 對丙-->下毒--->作為義務(告知義務或阻止丙喝)--->違反義務--->不作為殺人 : (再故意的地方要討論 仍任結果發生喔) 可是乙並沒拿給甲喝壓,這樣有行為嗎? 至於乙是可預見及迴避丙會誤拿牛奶喝,故應為過失殺人? 不過乙應該具監督者保證,這樣過失殺人不作為犯好像也成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63.80
daveslg:過失傷害就先一個罪了 04/19 10:48
daveslg:回錯篇了... 04/19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