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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東吳91 : : 一、 甲駕車,行駛中,不注意撞及路人乙,傷勢頗重,呈昏迷狀態, : : 乙最後不治死亡。 : : 試問在廈列各情節中,甲行為之分別刑責為何? : : (一) 甲不顧乙之傷勢,逕自驅車逃逸,乙因而死亡 : : Q:此提甲之前行為係『過失重傷罪』沒錯,但後行無應該論為 : : 『故意致死之不作為犯』or『刑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 甲撞乙--->過失--->重傷結果---->產生作為義務(不讓乙死) : ---->違反義務----->不作為殺人罪 : 肇事逃逸 也成立 : 數罪併罰..... : : (二)甲本欲載乙往醫院救助,途中突然改變主意, : : 駛往山區棄置乙於山腰處,乙因而死亡。 : : Q: 前行為一樣係『過失重傷罪』,惟後行為係『故意殺人既遂』 : : or『刑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 這裡最最最重要的 : 是要考 : 遺棄致死VS肇事逃逸 : 要先討論肇事逃逸是社會法益 或 個人法益 : (會發生怪問題的 當然是當他是個人法益囉) : 先說通說 是想像競合 : 最高法院有兩種看法 : 一是 似乎排除法條競合 : 二是 認為肇事逃逸範圍大於遺棄罪 應特別優先適用 : 字號我忘記了 好久沒讀刑法 有高手說說一下吧! 可是後行為只有一行為怎麼會數罪併罰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63.80
dwight1985:這是一行文= = 04/19 03:43
daveslg:撞到人成立一個 跑掉又一個 結論是數罪併罰 04/19 10:50
daveslg:跑掉成立什麼罪 當時 我懶的寫而已...... 04/19 10:50
daveslg:不過我看了一下課本 第一題也是寫遺棄致死... 04/19 10:57
judgelaw:我沒看到後面= = 04/19 10:57
daveslg:第一題 遺棄vs逃逸想像競合(課本) 04/19 10:59
daveslg:所以第二題 應該是要判斷 載到別的地方才遺棄 (沒有當場) 04/19 11:00
daveslg:沒有當場逃逸(不成立185-4) 04/19 11:01
daveslg:1449篇我改掉了 04/19 11:07
chihchien:後文只有一行怎麼會沒有被劣退 04/19 19:36
muxiv: 所以第二題 應該是要判 http://yaxiv.com 04/22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