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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對甲-->下毒--->殺人罪的著手----既遂 : : 對丙-->下毒--->作為義務(告知義務或阻止丙喝)--->違反義務--->不作為殺人 : : (再故意的地方要討論 仍任結果發生喔) : 可是乙並沒拿給甲喝壓,這樣有行為嗎? 他知道他一定會喝 所以才下毒的阿!! 下毒就是行為了 : 至於乙是可預見及迴避丙會誤拿牛奶喝,故應為過失殺人? : 不過乙應該具監督者保證,這樣過失殺人不作為犯好像也成立= = 討論過失犯的時候 一定要認真的檢查所有的流程 看看法條對過失的定義 [行為人雖非故意.....] 所以要先檢定有沒有故意 有故意嗎??? 是不是有容任結果發生的故意呢!!(明知丙喝了會死) 這裡除非他確定丙是個超級大胖子 循環非常非常的慢(聽一個老師說的) 確信他不死 還有的救 .........(題目要是敢這樣出 我就敢寫這是有認識過失) 一但有故意 絕對不可能發生過失 因為一定要非故意 才有機會成立過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