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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二 甲與乙和丙素有嫌係。一日甲與乙共同商議欲了結丙之性命, : 遂共同調製一瓶致命毒藥,且利用不知情之丁謊稱該毒液微養身飲料, : 托其將該毒液轉交給丙服用。 : 嗣後以自知此乃毒害人命之行為,事關重大因此即瞞著甲向丁 : 透漏兩人之借刀殺人計畫。 : 丁得知後大為訝異便立即將該毒液倒掉,請問甲乙兩人觸犯刑法中何罪名? : Q: : 甲應為『殺人罪之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之丁) : 但乙可否成立『中止未遂』之『未了未遂犯』?(有發生結果之危險、結果未發生、為終止之行為、因心甘情願之己意而終止), : 丁: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主客體具備,無行為結果 : 主觀上不具殺人犯意,應該論以無罪對嗎? 甲跟乙都是殺人未遂的間接正犯 我認為乙不能成立中止未遂 乙只是透露借刀殺人計畫而以 並沒有消極放棄犯罪行為之繼續實行 且完全永久放棄 丁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42.169
daveslg:乙一但透露給丁 對丁便失去支配能力(對不知情人之利用) 04/20 23:00
daveslg:丁如果還是要下毒 是丁另起犯意...不關乙的事 04/20 23:01
daveslg:所以乙已經不能以間接正犯的資格 使丁毒殺丙 04/20 23:12
daveslg:乙的犯行可謂完全永久的放棄!! 04/20 23:16
succed:有道理 !沒想這麼多..不好意思 04/20 23:25
succed:但我會用27第一項後段的準中止犯 04/20 23:26
judgelaw:可是準終止犯不是需要結果已發生,行為人已盡力為 04/26 12:19
judgelaw:防止行為? 這題殺人結果似乎未發生... 04/26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