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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可是乙並沒拿給甲喝壓,這樣有行為嗎? : 他知道他一定會喝 : 所以才下毒的阿!! : 下毒就是行為了 乙之下毒行為並不一定能保證甲之死亡結果 故乙在下毒時 其殺人罪責仍為未遂 而甲自行提早回家引用毒牛奶而致死的行為 之所以可以歸責於乙 是因為甲傍晚自行喝毒牛奶死亡與乙意圖晚上拿毒牛奶與甲飲用 已導致甲死亡之間 行為與結果之間並沒有重大的因果偏差 故以普通殺人既遂罪論處乙 : : 至於乙是可預見及迴避丙會誤拿牛奶喝,故應為過失殺人? : : 不過乙應該具監督者保證,這樣過失殺人不作為犯好像也成立= = 沒有過失殺人罪 只有過失致死罪 就像我們一般說殺人罪 最好也加上普通殺人罪 或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或義憤殺人罪等等 既然是過失就無故意 沒有殺人的故意 怎麼會論過失"殺人"呢 只是過失產生致死的結果而已 : 討論過失犯的時候 : 一定要認真的檢查所有的流程 : 看看法條對過失的定義 : [行為人雖非故意.....] : 所以要先檢定有沒有故意 : 有故意嗎??? 是不是有容任結果發生的故意呢!!(明知丙喝了會死) : 這裡除非他確定丙是個超級大胖子 循環非常非常的慢(聽一個老師說的) : 確信他不死 還有的救 .........(題目要是敢這樣出 我就敢寫這是有認識過失) : 一但有故意 絕對不可能發生過失 因為一定要非故意 才有機會成立過失 就題旨 我們可以確定乙應當沒有殺丙的故意 如果乙是未必故意 (覺得順道殺死丙也無所謂) 通常題目會明說 所以我覺得這裡需要討論的只有: 乙所製造的危險前行為(放毒牛奶入冰箱) 是否已經使其致於監護人地位? 而因乙危險前行為製造了與損害發生的密接危險導致他人(如丙)遭受損傷 而在乙沒有殺害丙的故意 又因過失(應該要想到丙於家中幫傭 有可能會飲用毒牛奶) 未先告知丙 故應負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罪責 這邊可以想想的是 若乙當時在現場 怕制止丙喝牛奶會使其毒殺甲行為曝光 此時乙為另一犯意 為消極行為的連續殺罪(可參考林裕雄 新刑法總則P.5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12.219
succed:想的很好 04/20 23:03
daveslg:同意 是我誤會題目 以為丙本來就有機會去喝 04/20 23:05
daveslg:仔細想一想 甲倒給丙 似乎表示丙自己不會去喝!! 04/20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