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rans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東吳90 :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不同否? 我表達可能不好 請見諒 違背職務之賄絡罪(122第一項) 是屬於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C一定要成為正犯 C不可能成立教唆收賄罪 所以要看D是否知情了 若D知情 C不成立教唆賄絡罪 而可能會成立詐欺罪了 若D不知情 C 通說成立賄絡罪之間接正犯 而丁欠缺主題適格 故不成立賄絡罪之正犯 寫錯請糾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4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