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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cced (kassy)》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東吳90 : :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 :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 :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 :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 :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 :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不同否? : 我表達可能不好 : 請見諒 : 違背職務之賄絡罪(122第一項) 是屬於純正身分犯 : 公務員C一定要成為正犯 C不可能成立教唆收賄罪 : 所以要看D是否知情了 整個收賄的過程 C D 二人 一個有身份 有職務上XXX 一個負責收錢 (D所為 屬於構成要件以內行為 所以 也不是幫助犯) 所以兩人 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是共同正犯(31條一項 適用 共同正犯 教唆 幫助 ) 所以 D要是這三種 才會成罪 : 若D知情 C不成立教唆賄絡罪 而可能會成立詐欺罪了 : 若D不知情 C 通說成立賄絡罪之間接正犯 而丁欠缺主題適格 故不成立賄絡罪之正犯 : 寫錯請糾正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