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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1.可是丙根本沒到現場乙怎麼可能著手呢? 應該是預備吧? : 乙最後刺殺的男子 該刺殺行為 便是著手 : (以為他真的放棄了??? 不 他殺人的犯意 依然是甲教唆的 並非另起犯意) : : 2.教唆犯的客體錯誤應分為影響說和不影響說,採前者甲不成立教唆殺人罪, : : 只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對丙),採後者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乙之錯誤蒜在甲之身上, : : 翻刑法書看到的... : 我說他犯教唆殺人罪 沒特別說他既遂或未遂.....教唆殺人罪有既遂形態 : 也有未遂型態 : : 3.若採學界的影響說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罪直接正犯 : 乙不管採哪一說 都一定肯定是直接正犯 因為他對死者一定是直接正犯 : 殺丙是未遂 也是直接正犯 乙不能在論殺人未遂了 他已論殺人既遂罪了 他只有一個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42.169
daveslg:一行為 侵害二生命法益對丙是未遂 對另一個是既遂 04/21 00:14
daveslg:就像打擊錯誤一樣 一個過失 一個未遂 04/21 00:15
succed:打擊錯誤是這樣論,但等價客體錯誤真的只要論既遂即可.. 04/21 00:17
succed:我們老師上課說的..說很多學生就是會誤會 04/21 00:18
succed:乙就把丁誤認為丙.他所要侵害的只有一個法益 04/21 00:20
daveslg:不等價的時候是一個過失一個未遂 兩個想像競合 從一重論 04/21 00:22
daveslg:那等價時 應該是一個既遂(不阻卻故意) + 一個未遂 04/21 00:23
daveslg:看來要在研究一下! 如果有朋友能解釋更詳細一點 在下會非 04/21 00:25
daveslg:常感謝!! 04/21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