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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tuair (ytuair)》之銘言: : 1. : 甲、乙與丙三人是某南部大學法律系同學,三人因氣味相投而在校外租屋同住在一起。某次為慶祝刑法期末考結束,三人便計劃前往阿里山遊玩,由唯一有駕照並有車子的甲駕車前往,在帳棚中共住數宿。在最後一晚,甲不耐煩的催促乙與丙整理東西準備離開,甲自己先坐在車中準備開車。當乙與丙走出台階時,丙一不小心絆倒,後腦撞到石階上而流血不止並陷入昏迷。此時乙驚慌失措地大聲呼叫甲過來幫忙,甲突然感到這次旅行是個錯誤,在恐懼下丟下一句話「這不干我的事」,隨即迅速駕車離開。由於在深山中,乙只好徒步下山求救,但待救護車到達時,丙已因失血過 : 多而不治死亡。試問對於丙的死亡,甲是否應負刑責? 這題問的是危險共同體 臨時起意的遊玩 彼此不負保證人地位 (而且阿里山並沒有非常非常的危險 危險共同體要考慮[危險] 因為有此危險 所以所有成員彼此互負互助義務) 危險共同體: 為達特定目的 組成彼此互相信賴 戶負排除危難義務之團體 臨時性的遊戲團體 非危險共同體 基本上 台灣的遊樂景點 都不算構成為險共同體的危險 (我還曾經考試的時後舉手問 老師 題目中的澄清湖 是在湖中央玩 還是周遭陸地....引來學弟全班一陣大笑 老師還問我 沒去過澄清湖嗎!!) 基本上所謂的危險尤其是以場所論 一定是去亞馬遜叢林 或是 喜馬拉雅山峰 這種極端危險的地方 每個人都只為自己負責 只有特殊原因 才為別人負責 特殊原因 就是保證人地位 所以要取得寶證人地位 不能太擴張 畢竟為自己負責才是原則 為他人負責才是例外!! 本題場所是阿里山---->稱不上危險(再度強調 至少要亞馬遜叢林那種等級) 深海潛水 登山探險可以--->重點是[深海] [探險] 不在於[潛水] [登山] 本題是登山遊玩.....非危險共同體 丙是自己摔倒 不甘甲的事...... 所以--->甲無刑責 : 2.據某日新聞報導謂:「老農養虎頭蜂,沒加防護設備,螫死鄰居。檢察官將老農提起公訴」。請問你認為,檢察官提起公訴所依據的應該是過失致人於死之作為犯?或是過失致人於死之不純正不作為犯?抑或故意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請詳述理由說明之。 對虎頭蜂這種危險源 老農是所有人 有危險源監督之責 未盡該義務 所生之結果 是不作為 主觀上 看不出來直接故意 未必故意則有可能 有認識過失有可能 無認識過失也有可能 : 3.甲乃家庭科醫師,與妻子乙結婚多年感情日趨冷淡。其後乙感到身體不適,甲為乙作基本檢查後,雖懷疑乙有胸部硬塊,但未告知乙,亦未將乙轉至其他專科醫師處,僅輕描淡寫地向乙表示可能是更年期症狀。至乙發覺乳房沁血絲,始自行向其他醫生求診,但診斷結果發現乙已是乳癌末期,數月後乙即死亡。試問甲須否為乙之死亡負殺人罪之刑責? 最近親屬間互負保證人地位 甲居此地位 有防止乙死亡之義務 違反此義務(家庭科醫師還是可以判斷乙的病情 能防止 不防止) 不作為殺人罪 : 4..甲乙因故共同持刀追殺丙,丙身中數刀後,血流如注,狀極痛苦,乙遂心生恐懼,棄刀不再砍丙,並拉扯甲,欲阻止甲繼續砍殺丙。但甲宛如殺紅了眼,完全無視甲的勸阻,瘋狂繼續砍殺丙,乙見狀則自行倉皇離去。丙終因傷重而死。試問甲乙各應如何論罪? 共同傷害 --->共同正犯---->放棄犯行+積極阻止結果發生=中止犯 傷害部份成立 丙的死亡與傷害有因果關係(因傷致死) 乙必須積極阻止丙因傷致死的結果 中止犯是一種未遂型態 一但結果發生 就沒有中止犯可言...... 乙成立傷害致死 今天以討論形式 沒有正確步驟....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3.39
ytuair:謝謝你的幫助 對我有很大助益 04/22 00:16
phiahb:原po是好人! 04/22 00:55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18.170.22.72 (04/22 13:43)
piercepaul:甲不算明知在深山中難以求就嘛? 04/22 17:15
daveslg:我也知道餅在深山中難以求救 可是他的死不干我的事.. 04/22 17:41
daveslg:我們不會因為[明知] 而產生作為義務 04/22 17:46
daveslg:沒有同情心是很可惡的 沒有義氣也是可惡的 但這些都不是義 04/22 17:48
daveslg:務 04/22 17:49
confident:第一題有無適用第293的遺棄罪呢???? 04/26 12:27
daveslg:293=>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 04/26 20:20
jimmyjimmy:真的很感謝 XDDDDD 04/27 01:53
muxiv: 沒有同情心是很可惡的 https://muxiv.com 04/22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