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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請問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共通要件之ㄧ,表一人無重大過失, ^^^^^^表意人 : 學界通說採"重大過失說"? 若是,意思是表意人如係"重大過失" : 就不得撤銷? 您的問題在王澤鑑書上其實有討論(汗).... 在其他書上應該也是有討論的orz(真好奇你平常念的是哪一本書) 少數說:重大過失 多數說:抽象輕過失 實務: 具體輕過失(62台上140號判決) 第一項但書意思是指如錯誤係出於表意人自己的過失,即不得撤銷。 如果是指的是重大過失的話,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不是重大過失,都可以撤銷 若如此將嚴重危及交易安全。 而且照王師看法,其與法律規定文義不符。 具體輕過失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是最起碼跟處理自己的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抽象輕過失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通常對其對象為有責任的人 或對該情形之發生 有事實上管領能力或專業能力得以控制之人) : 還有老師書上寫: : 表示行為:直接將效果意思表示於外部,而"效果意思"係表意人欲依其表示 : 發生特定法律行為的意思 : 還有 : 行為意思:表意人自覺的從事某項法律行為,可是甲只是舉手和朋友招呼, : 顯然非法律行為 : 亦即既然舉手打招呼一開始就不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 : 標的物,意思表示), : 那需要進入"意思表示之構成"來探討? : 雖然遇到這類型的題目會做了,但我對這個定義不大了解... 看起來這樣不算是會做@@" 加油點嚕;) 意思表示構成要素: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識、表示行為 效果意思:當事人內心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 表示意思:定義1.當事人有意識將其內心已決定之效果意思,表達於外之意思 定義2.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上意義。 表示行為:基於行為意思自覺地去從事法律行為。 照某位民法老師的簡單闡釋說是 動機為始,效果意思於內,表示意思指揮,表示行為於外,(傳達)給他人得知 這三種要素欠缺的效果 通說認為: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識 皆存於內心,無法判定 而照洪遜欣老師對於意思表示之效果意思要件的分類 分為內心上之效果意思(同於通說認為非意思表示之要素) 以及表示上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要件),當兩者間發生不一致時為錯誤。 而表示行為(方法)可分為明示和默示 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 (29上字第762號) 就你所舉的「舉手打招呼」之例 不是 : 一開始就不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 : 標的物,意思表示), 而就認為不用去論"意思表示之構成" 倒果為因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中心,以其為要件 所以當意思表示看似有疑義時 要從該造成誤會的行為綜合當時情況論起 若如你所說斷然言其非意思表示,那這題也沒啥好寫的。 好好看一下legist帥強的強哥如何論述分析其行為 (剛剛仔細再看了一遍)真是流暢又條理分明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0.60
LuciferXI:話說我突然想到一個法律電影裡面的一句話.... 07/09 00:55
LuciferXI:就是某律師的口頭禪 請把我當做三歲小孩 然後告訴我這 07/09 00:56
LuciferXI:件事情的發生經過....我的體會是... 07/09 00:56
LuciferXI:在寫考題時雖不用至鉅細靡遺境界 但至少要簡單清楚 07/09 00:57
LuciferXI:且完整得能讓人明瞭.... 07/09 00:58
※ 編輯: LuciferXI 來自: 122.116.180.60 (07/09 00:59)
LuciferXI:面對限制要件 通常反過來說比較容易理解~ 07/09 01:00
LuciferXI:針對88I但書 07/09 01:00
LuciferXI:修正一下我好像有些用錯字詞(深夜腦袋不清) 07/09 01:15
※ 編輯: LuciferXI 來自: 122.116.180.60 (07/09 01:27) ※ 編輯: LuciferXI 來自: 122.116.180.60 (07/09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