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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   T開車不慎撞上路樹 致同車乘客O左腿骨折   O於醫院手術 因醫生P疏忽致引發敗血症身亡   我想問的是 林鈺雄老師是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排除T的行為對O死亡結果的   客觀可歸責性 但是我覺得在風險實現階段應該就可以排除了 因為T的行為   對於O的死亡結果應該不具有常態關聯性啊 請問我是哪裡理解錯誤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1.35
frankmen123:你沒錯 只是各家學者見解不同 03/10 16:40
frankmen123:你可以說 醫生的行為是屬超越的因果關係 03/10 16:40
hs520:林山田師好像跟你的想法較接近? 03/10 23:35
hs520: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 是在於T是否能認知、預見醫生P的疏忽 03/11 21:41
hs520:不知道我這樣講有沒有講錯 還請不吝指正 03/11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