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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拜早安 最近把民總拿出來複習 不知道是太久沒看了還是怎樣 看到一個地方突然花掉 就是阿 ... 我搞不清楚 民法(以下同)184I前段 193 18條接195的關係? 在我認為這三個不都是請求權基礎? 何以 老師在講解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的時候 標題要下: 「甲可否主張184I前段 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接著又在內文提到193? 而184和193屬同編規定 也沒有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適用 以上 謝謝各位前輩!小弟合十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45.98
kaichieh:184I應該是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只要符合侵權行為的要 04/06 11:35
kaichieh:求即可請求 但 193限於身體與健康上的財產損失(如醫藥費) 04/06 11:36
kaichieh:195則為非財產上的請求權(慰撫金) 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為限 04/06 11:37
kaichieh:應該是這樣 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先進改正指教 謝謝 04/06 11:38
alfredstre:184I是侵權請求權基礎,193和195是損害賠償的範圍 04/06 13:44
alfredstre:至於18條和184I之間的關係,這裡有學說爭議,建議翻 04/06 13:44
alfredstre:一下王澤鑑民法總則 04/06 13:44
ppingin:黃茂榮老師有認193 195是請求權基礎之見解 記得李淑民書裡 04/09 03:12
ppingin:有看到 不過還是王師體系為主流吧 04/09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