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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基於184i前項要件(侵權基礎)----->權利受損(身體健康/人格)--->受有損害 依193可請求(財產上損害) 所受損害(醫藥費) 所失利益(工作費用) 在依195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精神受創 內心焦慮 @$@$#%....俗稱慰撫金 (184 是發動侵權行為的基礎要件) 2.18(基本規定)->195(特別規定) (人格權受損) 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184->193 (其他權利受損) 可請求財產上之損害 基於有符合184i前項要件 可依193請求上述賠償 又依18條規定於對方有195之情形時可請求慰撫金 補充:人格/非財產上損害 基於18條(總則)------>(身體健康/人格) 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 得請求除去或防止 (不管有無故意或過失) 並請求賠償 (尚須符合184侵權要件 故意過失#$%^) 195另增人格例示規定(債總)------>(已受侵害了) 規定相關可賠償的事項 剛起床頭有點暈 有誤請更正 感謝 參考資料:三流考生..-.-" ※ 引述《micc077 (科科哈)》之銘言: : 各位先拜早安 : 最近把民總拿出來複習 : 不知道是太久沒看了還是怎樣 看到一個地方突然花掉 : 就是阿 ... 我搞不清楚 民法(以下同)184I前段 193 18條接195的關係? : 在我認為這三個不都是請求權基礎? : 何以 老師在講解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的時候 標題要下: : 「甲可否主張184I前段 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接著又在內文提到193? : 而184和193屬同編規定 也沒有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適用 : 以上 謝謝各位前輩!小弟合十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8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