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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ntu.edu.tw/exam/undergra/95/95053.pdf 關於第二題究該何解 想破頭都想不出一個合理的解答 = = 以下將初步想法 不按順序 大略寫出: (一) 丁願提供金錢 但不願曝光 故委託丙代為處理相關借貸事宜 並授予丙該三百萬元之處分權 使丁得以隱身幕後 從事法律交易 而其權義關係 應由內部之委任契約定之 故丁得向丙請求返還三百萬元 丙不得主張其非借款人 而不負返還義務 (二) 甲因需錢孔急 故委託丙尋找金主 籌措資金 甲不知金主何人 金主亦不知甲 對甲而言 應認是請丙籌措資金後 再向丙借貸金錢 丙雖將金錢匯入乙等人頭帳戶 然借貸契約之當事人 仍為甲與丙 因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又民法860條規定: 稱普通抵押權者 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 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故甲為擔保三百萬之債權 設定A屋抵押權於丙應認為有效 請問一下究竟該怎麼作答才正確呢 Q_Q 請多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165.250.58 ※ 編輯: VitAss 來自: 115.165.250.58 (05/31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