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rans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政大95年刑法第二題: 今一載客火車翻覆,甲之妻乙以及素未謀面之丙、丁落水 甲出於先前為乙保巨額保險,而先救助丙和丁 等到甲最後要救助其妻乙時,乙早已溺水而死 問甲的刑責 --- 我覺得客觀上,乙的死亡是甲出於保證人地位卻不為拯救作為所導致 所以乙的死亡和甲有因果關係 但接下來兩點疑問讓我的推理過程卡卡的 第一點是,甲並不是完全不想救乙,題目有題到「最後甲還是有回去救乙」,只是乙早就 回天乏術。主觀上甲並不是不想救乙,只是在最初的時候所救的並不是妻子乙,而是路人 丙和丁,如此甲還能夠合致以不作為違犯殺人故意嗎? 第二點是,緊急避難的問題。坦若乙、丙及丁對於甲而言都是路人,那麼不論甲先救哪兩 個,而最後一個溺水而死,我覺得最後死亡的人都和甲沒甚麼關係。 考點在於最後死亡者是甲之妻乙,那麼今天甲先放棄拯救妻乙的機會,而先拯救路人丙及 丁;犧牲法律要求甲對自己妻子處於溺水狀態時,須出於救助的義務,而甲卻去救助就算 不救助,法也不會以予刑責之丙和丁。那這會不會有利益失衡的問題? 最後我想到另一個問題,坦若今乙為游泳高手,且其夫甲也知,故甲出於此理由而先搶救 丙和丁,哪知乙卻被河流沖走,那麼甲的刑責是? ------ 因為不作為犯的部分老師很快帶過,所以對於不作為犯有些疑問 一點小問題還請指點迷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33.16
chihchien:優先考量義務衝突的部分應該就很好理解了 06/11 12:18
chihchien:均有義務時 始有衝突 僅有一義務而未儘力防免時 06/11 12:19
chihchien:應該就會成罪了 我自已的想法是這樣 06/11 12:19
tkorlian:甲是乙的保證人 且甲不優先救乙的主觀動機為巨額保險金.. 06/11 12:36
nhair:甲對丙丁無保證人地位,這題沒有義務衝突的問題 06/14 09:35
lawsammy:所以就結論而言,法課予甲須優先搶救妻乙的任務,故就算 06/14 09:43
lawsammy:甲救了同屬生命法益的丙及丁,甲對於乙的死亡還是可以歸 06/14 09:44
lawsammy:責? 06/14 09:44
rivec:如果甲對乙有保證人地位,則先救乙丙應該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06/18 02:43
rivec:但僅因為是夫妻關係或保險,可能要考慮甲是否有因果前行為 06/18 02:44
rivec:而具有保證人地位...吧 @_@ 06/18 02:45
JHROC:從構成保證人地位的各種類型去思考才正確。 06/26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