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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能夠獨立的滿足分則的要件 侵害分則保護的法益 才能產生刑法上的效果 因此每個人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原則) 甲滿足殺人罪的要件 甲就要負刑法殺人罪的罪責 乙不滿足該要件 也不會因為甲的行為滿足 就讓乙同負殺人罪責 若是不能自己行為單獨滿足分則的要件怎麼辦 不罰嗎? (這裡的行為都是作為 因為分則是以作為型態規定) 不 為了保護法益 要適度的打破原則 方法很多種 1.共同正犯或共犯 彌補自己部分行為的不足 2.自己完全沒有行為時 用保證人地位做限制 將其[擬制]等同作為的[效果] 在某些書上可以看到 討論 積極的作為所表彰的惡性 應大於消極的不作為 積極的手段 不論風險 或手段的可非難 皆非不作為可比擬 故不作為犯的可罰性 是一種提升 [這一段供參考 因為我也沒有很支持 餓死的確比被砍死風險小 被救的機會的確比較高 但是我覺得似乎比較殘忍] 保證人地位的義務不履行 真的是一種自己責任? 以民事責任觀察 法代的侵權責任 是連帶責任 在刑法上就一定是自己責任? 如上述 原本不作為的樣態根本無法滿足構成要件 即使欠缺保證人地位的義務履行 也要為仰賴危險源侵害他人法益 或 所欲保護者確實的發生法益被侵害 以睡著的母親 與玩槍兒童打死鄰居 為例 母親持續未履行保護義務 並不該當構成要件 直到而兒童的開槍行為發生打死鄰居的結果 方補充 母親為滿足的構成要件 該兒童 有罪無責 法代為其負責 [與因積極行為結果者同] 即擬制成自己的責任 原本不是自己責任 擬制成自己責任 我想這就是你認為這是自己責任 我認為這是自己責任的例外 屬於擬制自己責任 3.共謀共同正犯(法官造法) 4.打死說不通 但是人人都承認的間接正犯 也許我的思考方式的流程 不符合名門大大家的看法 也非經典教科書的體系 但是大家有興趣的看看思考一下 法律的東西 觀點不一樣是正常的 不然就不需要律師了 老師說的不一定對 書上說的不一定準 實務界的操作不一定合邏輯 感謝兄臺不吝指教 收益良多 若有繼續討論的必要 當然可以 (但請兩行之間 空一行 ) -- 考生=[有問題要解決 沒有問題製造問題也要解決] 律師=[有困難要幫 沒有困難製造困難也要幫] 警察=[有歹徒要抓 沒有歹徒製造歹徒也要抓] 檢察官=[有證據要起訴 沒有證據製造證據也要起訴] 被告=[有理由要上訴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上訴] 法官=[有理由駁回 沒有理由製造理由也要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0.228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3.110.20.228 (07/13 02:21) ※ 編輯: daveslg 來自: 123.110.20.228 (07/13 02:32)
hsbc1287:鄭逸哲 月旦158 認為不純正不作為仍然要再引15I,II 07/13 08:09
hsbc1287:不能單引用刑分某一條文 否則TB適用違法 供諸君參考 07/13 08:11
daveslg:我第一篇第11行 就有提過 07/13 08:24
daveslg:1743那一篇 07/13 08:27
hsbc1287:我無意引迥異的見解 但文中僅指出係基於罪刑法定 07/13 08:59
daveslg:我有寫字的才算一行 07/13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