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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就未遂討論 : 本題是屬於哪一種未遂? : 障礙OR中止(準中止)? : 以特定人為為目的 著手後發現對象之錯誤 經驗上乃是可預期必有停止實行之結果 : ,對其殺人既遂所與之妨礙 係通常現象 而為意外之障礙 殺人如此 : 傷害 重傷害 等 均以特定人為對象者 亦應當為同一之解釋 關於引用實務見解上, 需要說明的是, 七三年五月一五日(七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已經於九五年八月二二日 第一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因法律已經修正,將七三年之決議改列於刑法第二五條。 而已經不列於刑法第二七條之下。 回到大家討論的題目上, 需要注意的是, 中止犯既為未遂犯之一種,必須犯罪之結果尚未發生,始有成立之可言。 所以,在確定結果沒有發生時,可以進行是否成立中止犯之討論。 又,針對不同案例事實,會有不同類型的中止犯之適用,即為中止犯或是準中止犯。 此時,究竟適用法條中的刑法第二七條第一項或是第二項,純粹鑑定對法條之熟練度 ,以及將其涵攝於案例事實中的細膩程度評分。 簡單敘述完基本的部分後,題目中的某些部分可能會讓人覺得,對於有無滿足成立中止犯 或準中止犯之部分,感到疑惑。 不外乎: 1.陰謀犯與預備犯有無成立中止犯之可能 2.是否出於己意中止 3.出於非道德之己意中止是否影響中止犯之成立 4.防果行為與最後防果效果之發生之因果關係,是否影響中止犯之成立 5.與4有點關聯的,則為,行為人之消極己意中止其行為,但無積極之防果行為,然而有 第三人之防果行為之介入,究竟應評價為障礙未遂或是中止未遂之問題。 回到這題裡面, 很有可能就是2.4.5 但是我想用另外一種方式來說明。 如果是,中止犯,在主觀心態上,行為人是可以完成犯行的,但是他選擇不要。 如果是,未遂犯,在主觀心態上,行為人想要完成犯行,但是他是不能達成其目的。 但是,這兩句話的重點到底是哪幾個字呢?或是說是哪幾個字,需要再加以補充解釋? 就中止犯之部分, 只要行為人是「有能力完成犯行」之人「在出於自主決定之下」,「使結果不發生」, 成立中止犯。 與這題有關的部分應該是,是否「有能力完成犯行」這部分, 所謂有「能力完成犯行」,應該可以解釋為,「只要依照計畫去行為,就可以達成自己的 目的,而以上皆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但是,題目告訴我們,「行為人在為犯行之時是認錯人了」,既然「認錯人」那是不是, 意味者,「他無法達成他本欲殺害或傷害之人之目的了」,也就是說「這樣的一個行為 並非他所可以掌握」,即「他沒有能力去掌握以及完成他的犯行」,所以他基於主觀上之 敵對法律之意思,遂而著手實行一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之行為,而風險未實現(未發生 結果),即為一個「失敗之未遂」。 若進一步與題示結合,即為 行為人依照其主觀之想法,認為他所為之構成要件之客體,係他 主觀上已經知悉的客體,惟本題中,卻發生了認錯人之情形,既然認錯人,該行為之時 顯已經不可能達成,該行為人本欲達成之目的,此種未遂行為,就是不得已主張自願中 止之失敗的未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3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