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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給付遲延的第229條第2項一直有點小疑問@@ 想請問法條中說: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想請問「經催告而未為給付」這句話, 若催告未定期限,那經過多少時間才能斷定債務人未為給付? 並,在能斷定債務人未為給付後,會溯及至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這樣嗎@@ 這樣感覺判斷債務人有無負給付遲延責任的判斷標準有點不精確? 感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5.58
lovelylive:要在一定時間內(合理恰當) 可去翻債篇總論的書 10/28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