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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老師在課堂上問了一個問題 犯賄賂罪所收受之賄賂而沒收之,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般沒收有何不同? 我回答的時候,是按照刑法條文上的敘述去回答 我認為賄賂的沒收是規範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可是,老師說他要的標準答案不是這個? 請問答案應該是什麼? 或者,可不可以告訴我應該朝什麼方向去回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224
everstar:所以要翻書看 你們老師可能是這個意思XD 11/12 20:37
s81250:賄賂罪章的沒收~不以行為人所有為限! 你去對照38條看 11/12 21:40
s81250:你就能看出端倪了 11/12 21:40
s81250:沒收的 "東西" 屬於什麼可以沒收~兩邊對照著看 11/12 21:40
s81250:聰明的你!一定可以看出些什麼的!直接告訴你答案沒意思 11/12 21:40
是要翻六法看的意思嗎? 因為他們兩著真的很像... 兩者的不同我有找到的是... 形分的沒收 形總的沒收 種類: 義務沒收,沒有裁量空間 職權主義,有裁量空間 不能沒收時: 追徵價額 無特別規定 沒收物的所有:不問所有人 以犯人所有為限 物之取得: 不以犯罪成立時已取得為限 以犯罪成立時已取得為限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71.150 (11/12 23:04)
s81250:你還是看不出來?y 11/12 23:06
可是我不知道為什麼要以犯罪成立時已經取得為限制... >"<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71.150 (11/12 23:50)
everstar:先說說你們刑法用哪本書?^^ 11/16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