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c211:狂賀2000 07/19 01:29
推 orangelaw:長的不像不作為耶 這....這交給5F好了 我也不會!! 07/19 01:48
→ orangelaw:會有5F嗎?? 07/19 01:48
→ orangelaw:此篇會有5F???? 07/19 01:49
→ orangelaw:喔!!倒楣 剛好我是5F耶!! 此題拙見以為 分二部分 07/19 01:51
→ lawisking:過失??? 或是以客觀歸責論??? 07/19 01:52
→ orangelaw:第一部份:甲丙丁三個人頭殼有問題 共同決議共同實行 07/19 01:52
→ orangelaw:所以共同正犯先給他們三個笨蛋一起死 07/19 01:53
→ orangelaw:第二部份:就笨蛋爸爸丙的部分單獨論述 是否為中止犯 07/19 01:54
→ orangelaw:結論:原PO比5F聰明 自己推推看 07/19 01:55
→ freedom77:拙見,此題應是不作為犯,用危險前行為去推 07/19 01:57
推 lawisking:贊同樓上的觀點 07/19 02:00
→ lawisking:就昏倒前的部分 三者得論以過失犯處理 07/19 02:01
→ lawisking:惟 昏倒後 過失犯的程度足已昇華至故意的不作為 07/19 02:01
→ lawisking:他老爸的救助行為 得否視為阻斷共同犯意 有待討論 07/19 02:02
→ cc211:有涉及到遺棄罪嗎= =?? 07/19 02:03
推 orangelaw:嗯 這樣推也很好耶 應該是加重結果犯吧 07/19 02:04
→ lawisking:這就要翻刑分了吧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就沒那麼熟了 07/19 02:05
推 janet150:我想到的是利用他人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行為 07/19 02:05
→ janet150:達到傷害致死亡的加重結果 07/19 02:06
→ freedom77:敝人認為關於跑操場的行為是否為危險前行為尚有爭議 07/19 02:06
→ freedom77:需詳加討論,而拙見認為丙根本無著手實行,不需討論。 07/19 02:07
推 lawisking:是否就很像客觀歸責論 其行為不為製造法律上之風險? 07/19 02:09
→ janet150:參照林山田 刑法通論下冊55頁 07/19 02:09
推 orangelaw:丙為什麼沒有著手實行??可請F大回答嗎?? 07/19 02:09
推 janet150:拙見認為丙仍然有著手 從甲丙丁三人協議 戊開始跳即著手 07/19 02:14
推 lawisking:大熱天下 操場蛙跳 此舉為危險行為? 07/19 02:19
→ lawisking:我覺得要先定位一下耶 07/19 02:19
→ cc211:= =XD 07/19 02:20
→ cc211:回水球不小心推文了= = 07/19 02:20
推 janet150: (羞) 07/19 02:21
推 orangelaw:那L大定位一下 我想知道結果 07/19 02:22
→ cc211:有大大建議用遺棄罪的加重結果犯嗎? 07/19 02:23
推 lawisking:哈 這定位就因人而異吧 不管是不是都很有道理 07/19 02:23
→ lawisking:這...丟給其他人...(不負責任XD) 07/19 02:24
→ lawisking:我想問一下 有人知道熱暈之後 如果不理他 07/19 02:25
推 orangelaw:我想知道L大的論點 請發表一下高見 07/19 02:25
→ lawisking:會有生命危險嗎? 07/19 02:26
→ lawisking:真要論遺棄罪的話 這跟有無陷於無自救力有關連吧 07/19 02:27
→ orangelaw:故意加過失 行為能預見 法律明文規定 過失致死吧 07/19 02:27
→ freedom77:關於不作為的著手我採用的是遲誤最後救助機會。 07/19 02:30
→ freedom77:可能跟其他大大們的觀點不一樣 07/19 02:31
推 orangelaw:感謝指教 各位晚安吧!! 07/19 02:36
推 lawisking:ㄝ...其實我有點懶得去討論細節 所以沒有回應 07/19 02:39
→ lawisking:有一部分的原因是好想睡覺@@ 07/19 02:39
推 wa2hon3st:強制罪共同正犯、間接故意與過失的區別、中止犯吧~HAHA 08/07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