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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普考-法律政風-刑法 一、甲因女友乙欲談判分手,盛怒下對乙開槍,見乙倒臥血泊中,心生悔意 ,立即前往附近超商請求呼叫救護車,旋即乙被送至醫院救治,但乙仍因傷 重不治死亡。試問甲可否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犯?〈25分〉 一、甲對乙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3條第二項之義憤殺人未遂罪     依題示,甲因女友乙欲談判分手,盛怒下對乙開槍     ,依31上字第1156號判例,乙所實施之行為     並非不義之行為,客觀上難引起公憤,因此甲之行     為不成立義憤殺人未遂罪。 二、甲對乙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二項之殺人罪     依題示,甲主觀上對開槍可能造成乙的死傷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是為故意,甲對乙開槍之行為     構成刑法上殺的行為,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 三、甲心生悔意並呼叫救護車是否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犯?     依題示,乙雖旋即被送至醫院救治,但仍因傷重     不治死亡,依刑法第27條第一項,乙死亡之結     果並未因此而不發生,因此不成立殺人罪之準中     止犯。 四、結論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 小的是第一次在版上發文試寫刑法, 請各位大力鞭策我(泣),若有犯錯之 處也請海涵,不勝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36.83
darksickle:第一點錯誤(另針對題目作答) 第三點另有學說認為成立 08/04 16:01
KkKk126:判例能夠以簡短幾字表明會有加分效果 08/04 21:01
NeverGiveUp1:感激回答,因為我初讀刑法不久,對法條的適用跟學說 08/04 21:14
NeverGiveUp1:尚有很多不懂與未知的地方,這題是我單純以看法條與 08/04 21:15
NeverGiveUp1:判例等資料寫出的答案,因此相當空洞,請各位多包函 08/04 21:16
NeverGiveUp1:也希望各位願意多給我一些評論與批判,當然有建議更 08/04 21:16
NeverGiveUp1:是讓我不勝感激,謝謝@v@" 08/04 21:17
everstar:你的三階論呢? 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 這很重要唷 08/04 21:53
boyofwind:就算違法性和罪責不是爭點,還是稍微帶過比較好 08/04 23:16
NeverGiveUp1:謝謝建議 我會多多練習的! 08/07 10:15